“一张图纸”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商标与商号都是标识,原本并不矛盾。然而近年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却偏偏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狭路相逢,“撞车”、“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形层出不穷。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引起了世人的关注。日前知识产权学界、工商管理部门和法院系统的多名专家聚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就此发表了真知灼见。
1、企业应当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
曹中强(中国商标协会秘书长) 企业商标、商号的冲突,大部分都是很有名的企业。这种冲突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混淆。目前,企业名称调整存在实际困难,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有几种不同的判决。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先有的权利,包括名称权,企业名称的字号。如果拿别人的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是不会予以核准的。反过来,如果拿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了,给他人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现在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冲突存在很多的问题。拿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需要区分驰名和有知名度,如果是驰名商标就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如果有一定知名度,可以根据地方规章来解决。将企业名称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登记的,则依靠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还有将他人商标用近似的名称登记的,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 从实务的角度看,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应当及时注册,并且最好一起使用。对其他企业在其他产品的商标注册行为,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按程序提异议、争议,提不正当竞争,自己的权利需要主张,不能放弃这个权利。企业也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积极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获得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
2、要加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程永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是目前知识产保护当中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好,可能对我们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不好的影响。这绝对不是一两个企业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我们现在鼓励创驰名商标,创中国品牌走向世界,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只能是毁了自己。除了从法律上来考虑解决之道外,也应当从历史的、文化的方面寻找原因。 现在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混淆误认,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把相同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品,近似商标相互交叉都界定为侵权,并没有考虑误认混淆的问题。但是在实践当中,在相同商品,相同商标的冲突上,不考虑混淆误认。一遇到商品近似和商标近似的时候,标准就差别很大,有的考虑混淆误认,有的并不考虑混淆误认。在这一点上,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界定。第二个问题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商标和企业名称登记是两部法律两个体系,两者的协调不够。 解决这个问题最终的出路是修改完善法律,但是在修改法律之前确实需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能凭空而来,应当是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律执行过程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然后再做司法解释。
3、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的成因与解决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的成因来看,都是制度上的原因。因为商标和商号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程序。另外,产生冲突还与主观因素有关系,有一些是属于不谋而合的,还有一些是主观故意的。如果是不谋而合,就属于合理的冲突,是法律允许的。如果是主观故意,有一个在先权利的问题。 从冲突的解决来看,有司法和行政两个渠道。要从根本上解决,需要修改和完善法律。但是,从实际上来看,通过司法和行政两个渠道还是能够解决一定的问题。从行政渠道来看,商标审查或名称登记审查这两个机构可以统一协调,共享数据库,检索资源还有审查的标准。行政解决这种冲突还可以考虑设置一些异议或者撤销的程序。从司法解决的角度来看,争议的焦点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应当怎么执行。如果判定侵权,侵权者的商号就应停止使用或者是被撤销,目前很多法院现在都是判决停止使用。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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