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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行为的判断路径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评美国一通用公司、通用中国一公司、通用上海公司与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00年11月1日,通用中国一公司与王晓辉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晓辉担任通用中国一公司维修部工程师,王晓辉应对在工作期间掌握的所有信息进行最高限度的保密。未经书面授权,王晓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转让(www.tmsoon.com)、转移上述信息给第三方;合同终止时,王晓辉应向公司交回同公司的经营相关联、由员工掌握的所有图表、图纸、备忘录、客户名单、公式、财务资料、市场信息和所有书籍、文件、计划和记录在其他媒体上的信息。任职期间,王晓辉分别参加了“CT Seminar”等培训;并利用通用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属GE CT设备维修所必须使用的红色服务光盘记载的商业秘密为客户从事CT设备维修工作。2002年7月10日,王晓辉从通用中国一公司辞职。

  2003年7月17日,西安九翔公司注册成立,王晓辉为法定代表人。西安九翔公司成立后,通过!中华!医疗维修在线网站进行广告宣称,其为两百多家医院和数十家器械商提供过技术服务,并建立了全国最大、最专业的医疗器械维修技术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专业维修GE CT、MR、LCV血管机。西安九翔公司公布的Prospeed AI的MSA全保价格为26万元;其维修价格相当于厂家的40%到70%。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在举办第四期CT设备维修技术培训班期间向学员复制了通用公司内部信息,并对如何维修通用公司CT设备进行讲解。

  通用公司以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害通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赔偿通用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失50万元。

  法官点评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用公司的内部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方面考虑:1.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应具备的条件是“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本案中,通用公司主张之红色服务光盘记载的信息包括了GE CT设备的结构、布线、电路、机械或电气原件参数等技术信息,该信息为通用公司在长期的CT设备设计DESIGN、生产及维修过程中自主研发形成。因此,通用公司的技术信息不属于“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可以认定有关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2.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案中,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是其维修人员维修GE CT设备所必须使用的技术信息;同时通用公司与相关医院签订了维修服务合同,获取了经济利益;加之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利用该技术信息举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为他人维修设备获取了利益。由此证明,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能为通用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通用公司对其内部信息是否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中,通用中国一公司与王晓辉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通用公司红色服务光盘及高级维修手册、内部培训资料的每一页下方均载明了保密警示文字,由此证明,通用公司与相关的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条款,严格限制了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示了保密警示,符合解释规定的“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因此应当认定通用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通用公司的内部信息符合中国一法律law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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