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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护商标权 防范声誉风险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1日,A银行接到反映,B理财公司在某县开办投资理财业务时,对外大量散发记载有A银行广告语字样的理财融资广告宣传折页。后经核实,B理财公司在该市四个县市区均发布了此宣传折页。由于A银行广告语系注册商标,A银行认为B理财公司未经本行许可,在本行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内,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据此,A银行立即发函至B理财公司,郑重要求该公司撤销广告、登报道歉、进行侵权赔偿。B理财公司在收悉专函后,派员到A银行就侵权行为进行道歉,并承诺立即停用在业务宣传、广告发布及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A银行广告语字样,收回含有A银行广告语字样的宣传资料。

  案例评析

  在本事件发生以后,A银行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该事件的负面影响被较好的控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针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首先,非银行金融机构产品、业务与银行业务、产品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近几年,贷款公司、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产品、业务与银行的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在本次事件中,B理财公司系一个为企业、个人提供金融中介及投融资平台的企业,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理财、担保融资、投资服务等。而A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储蓄业务及其他许可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为此B理财公司的服务产品均在A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以内,故B理财公司广告宣传的业务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其次,银行商标的专用性遭受侵犯的可能较大。目前,一些理财公司、贷款公司为扩大影响力,往往不顾商标的专用性,暗中擅自使用银行的宣传广告用语,以增强信任度。如本事件中,B理财公司在市面上大量散发刊登有A银行广告语字样的宣传折页,擅自使用A银行商标宣传其投资理财、担保融资等业务产品,其行为又未经A银行许可,按《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B理财公司侵犯了A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商标遭受侵犯即有损害性。如本事件中B理财公司明知A银行广告语系注册商标,而大量地使用该商标对其金融产品进行宣传,足以使客户对B理财公司产品与A银行产品产生混淆,容易误导客户。由于事件发生时B理财公司尚处于开业阶段,并未开展实质的业务经营,故其侵害行为截止到A银行发现之时,并未给A银行带来较大的损失。但若其不立即停止该侵害行为,在后续的经营中,就可能因其侵害行为导致客户认为其与A银行具有关联性,使A银行的产品营销、银行声誉等面临巨大的风险。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此种混淆行为,会直接损及商标权的专有性,导致或可能导致商标丧失意义,属损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以商标权的专有性受到实际破坏为标准,只要其专有性受到了不法威胁,损害即告成立。

  案例启示

  银行商标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在银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商标权益意识的培养与保护机制的建立显得十分迫切。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加强培训,增强意识。各家商业银行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应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让员工对本行的商标有充分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具备基本的常识,不断培育与增强员工商标权的保护意识。

  全员发动,鼓励维权。各家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发动全行员工高度关注本行商标权益的保护,切实维护本行商标专用权。应要求各级机构及员工发现他人侵犯本行商标权的,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各级行对本行员工在维护商标权中有突出贡献的,可考虑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以调动员工维权积极性。(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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