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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走进新领域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据了解,这是首例涉及与国旗近似的商标争议案件,在某种程度上,该案例不是单纯地从某一特定角度涉及一个特定商标的争议问题,它涉及到我国商标审查一个新的领域的探索和研究,可以为今后的实践提供一些经验和帮助。

  企业注册商标要多看“旗语”

  “‘WOWO’品牌遭遇‘泰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误会。”“WOWO”品牌创立者汤耀华认为,泰国国旗本身仅为3种色条组成,这种色条的组合也常见于各种商业标识,泰国国旗的颜色并不能因为被泰国国旗采用就不能再作他用。但事件发生后,企业也应吸取商标近似国旗的教训,注册商标还需看懂各个国家、各类国际组织的色彩、图案等“旗语”,尽量避免此类状况再次发生,以免造成误解。

  据了解,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如五星红旗、八一军旗、新华门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我国商标法规定,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非经该国政府同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为了体现对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尊重,所有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可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

  “WOWO”品牌遭遇“泰囧”,也许还有另外一种可平衡各方利益的妥善解决之道。据了解,泰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发的函是给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的,而没有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且,其本意在“WOWO”便利店装潢存在问题,希望工商局敦促修改一下。

  “由此可见,其指向并非‘WOWO’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本身,而是企业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造成的‘同泰国的国旗一模一样’的外观样式和图案样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民表示,“泰方说你‘WOWO’标识两侧图样不要用,没有说把整个商标撤掉,我们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反应过度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及到跟国旗、国徽发生有可能相同或者近似的时候应该怎么来处理怎么来判断,这是一个绝对禁止的理由,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但在理解和执行该法律条款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私权的本质,考虑私权本身利益的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根据商标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处理,要把握好度。

  实际上,引起相似争论的颜色组合,在国旗里面使用的特别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也认为,就国旗来讲,这种颜色图样还是很普遍的。

  “可以参考、借鉴国外在审理涉及到跟国旗有关的相关商标案例,尤其是商标注册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例如美国有相当多的涉及他国国旗的商标注册争议案例,并从中获取好的经验、好的办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认为,鉴于在先判例的缺失,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根据美国司法实践,判断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旗和实际使用的商标存在实质关联,如果没有人认为商标图案就是一面类似国旗的图案时,便不存在判断两者是否近似的基础和必要”。

  对于如何在实践中合法、合理地处理类似案件这一问题,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处理类似案件应正确把握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私权的保护,最终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平衡,即使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的基本利益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统一。

  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应规范自身商业标识的使用,避免类似问题发生。问题一旦发生,一方面应组织证据材料对相应问题予以澄清,一方面应通过多种渠道与外国领事机构进行充分坦诚的沟通,在获得互信和谅解的基础上予以妥善解决。、(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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