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流通领域商标侵权案呈多发态势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至11月,浙江法院共受理商标权纠纷案件2566件,审结2336件。浙江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发现,商贸流通领域商标侵权案件呈多发态势,侵权行为从网下延伸到网上。在这一背景下,增强商家、超市等经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进货环节监管及完善商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备案制度迫在眉睫。 小超市成侵权案件多发地 记者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发现有商户销售涉嫌侵犯“美的”商标权的电器,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近日派员到南湖区对12家小超市经营者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美的”系列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授权芜湖美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维权。此前,芜湖美的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以消费者身份在超市购买了12件“涉嫌侵犯 美的 商标权”的电磁炉、电热水壶等电器,随后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南湖区法院起诉12家小超市,要求这些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及“赔偿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和购买商品的费用等共计5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超市侵犯商标权现象多发。2010年以来,嘉兴市海宁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侵害他人商标权案件68件,其中涉及超市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就有45件,占66.18%。 近日,海宁区法院审结了3起超市侵害商标权案件,其中,“六神”花露水的“东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将海宁3家销售“山寨”花露水的经销商告上法庭,各索赔3.2万元。 此次被“六神”起诉的3家经销商中,有两家销售的是“六神丸”花露水,另一家则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 在法院调解下,3家经销商分别与上海家化达成和解协议,向上海家化支付人民币两万余元。目前,上海家化已撤诉。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商标法规定,在同种类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侵权。“六神丸”在外包装和商标上与“六神”相近,又属于同类商品,尽管名称有所区别,但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已构成对“六神”这一注册商标的侵权,所以商标注册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向工商部门投诉。对于销售“六神丸”的商家而言,如果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同时能证明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进货审查不严致侵权多发 从2011年1月1日起,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被批准受理一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至今年10月,该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533件,涉案标的约为2197万元。 据介绍,海曙区法院受理的这些案件中,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约80件,侵权行为发生地主要是大型商场、超市及小商品批发市场。 记者了解到,在商贸流通领域发生的侵害商标权案例中,一般由个体经营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海曙区法院的法官向记者介绍了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原告是北京某品牌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为某商场专柜个体经营户。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经销合同》,将其意大利索尼娅(SOGNA GOLDLABEL)品牌女装经销权授予被告。合同中约定,被告经营地必须悬挂标示意大利索尼娅(SOGNA GOLDLABEL)品牌于明显位置,且店铺内不得销售其他品牌服饰。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进行品牌维护巡视时,发现被告店铺内同时销售“名彡”品牌服装。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作经销合同》的约定,扰乱了原告所拥有的索尼娅品牌的市场秩序,已经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作经销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此类案例还有很多。海曙区法院民四庭庭长陈斌分析说,该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所以多发,除了经营者自身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外,主要原因还在于商场、超市在进货时对供货商的品牌代理生产、销售资格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或对商品本身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审查不严。 陈斌说,在大型商场、超市里,柜台外包现象较多,柜台经营者自负盈亏,商场、超市对于柜台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未尽到严格监管义务;相关监管部门对市场中个体经营户的准入门槛、进货渠道、品牌代理销售资格等也未制定完善有效的监管制度。 网络售假数额巨大不容小觑 网上购物方兴未艾,网络售假也搭上了这趟“顺风车”。最近,宁波法院就对一起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判决。 今年6月,宁波市中马派出所接到陈阿姨报警,称在网上购买品牌内裤时碰到了假货。警方调查后,在宁波市鄞州区一小区内抓获在淘宝上贩卖假冒品牌内裤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并在其家中发现800多条假冒品牌内裤。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王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其违法所得和被扣押的800多条假冒商品被予以没收。 11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也对一起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出判决。经查,从2011年1月起,被告人卢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两家网店,销售假冒“暴龙”、“保圣”等注册商标的眼镜及眼镜盒。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卢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说“法” 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针对商贸流通领域商标侵权纠纷多发态势,办案法官认为,商场、超市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加强对进货渠道及商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审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商场、超市应与供货商、柜台承租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批发市场中的个体经营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供货合同及商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备案制度。 此外,法官还建议,法院应加强与市场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效沟通机制,规范商贸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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