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
一、立法动因
第十二条为本次修改《实施条例》新增加的条款,2001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异议期等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问题,造成商标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理解不一致。例如,对商标异议期限问题,2001年《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据此商标局在实际工作中一直将公告之日作为异议期限的起算点,认为在《商标法》对异议期的计算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排除适用民法,但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期间的计算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异议期限计算应当从公告第二天起开始计算。
商标业务期限涉及多种类型,包括异议期、商标专用权期限、复审期限及新增的商标审查与审理期限等,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重大,因此有必要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规定,既方便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统一商标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执法标准。
二、立法先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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