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商品化权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商品化权”这一法律概念由域外引入国内。文化创意产业的勃兴与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让经营者逐渐认识到,将知名作品或人物的名称、形象、标志、角色等作为宣传标志,从而借助建立的商誉宣传并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巨大价值。以今年暑期热映的影片《驯龙高手2》为例,其上映不久,《驯龙高手》系列影片的制作公司就因“驯龙高手”商标在中国产生异议纠纷。
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作为舶来品,其理论及司法实践最早来自于美国学者及法官对公开权的界定。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品化行为的商业性利用特点愈加凸显,商品化涉及的要素也随之不断增加,除真实人物形象及虚构角色形象外,虚构角色、名称、标题、社会事件、特殊标记、特殊旁白、口头禅、作品片段等诸多概念都被逐渐赋予了商品化权的内涵。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法律框架下,司法实践对商标授权确权中商品化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然而商品化权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商标法中难寻其明确的法律保护依据,法院在保护范围及内容上亦存在一定的分歧,适用法律条文亦不尽统一。这也导致法院在判断商品化权与释明的实务操作中面临着一定司法真空的尴尬。
2009年7月,“人猿泰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终审有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TARZAN”一词系由美国作家埃德加·赖斯·巴勒斯所创,但仅该单词不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对“TARZAN”的商品化权未予保护。无独有偶,“Tarzan”(《人猿泰山》中的角色名称)商标也曾因类似原因被法国工业产权局撤销商标注册。2010年,在“哈利波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争议商标“哈利波特”的注册违反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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