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双十一”商标事件
“双11”网购狂欢节业已落幕,但对“双十一”商标这一争议话题的探讨仍未降温。日前,一场主题为“‘双十一’商标若干问题”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双十一”虽为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但随着其显著性的淡化和可识别性的减弱,阿里巴巴并不能以此进行绝对的权利和市场垄断。现将现场专家意见分享如下:
张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可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数字及其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双十一” 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其显著性并不因该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而得以加强。阿里巴巴选择将显著性较弱的“双十一”标识注册为商标,要承担因该商标识别性较弱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商标必须具有表明商品或服务对象来源的可识别性和可区分度,“双十一”本身的识别能力较弱,将其指定使用在广告类、通信服务类等服务类别上,是对在特定日期的服务活动的特点描述,表明了它所提供的服务活动的基本特点。识别能力差,又导致“双十一”商标与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易区分。因此“双十一”是一件识别能力和区分度均较弱的商标。阿里巴巴选择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均较弱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即要因此承担其排他性权利受到限制的风险。
实际上,社会公众已经将“双十一”与打折促销活动相联系,而不是与阿里巴巴相联系,这种集体习惯的结果加剧了“双十一”显著性的进一步退化和丧失,“双十一”标志已经不具有区分来源的意义了。因而,“双十一”商标的禁用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不可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对这个词汇在表示日期或打折促销活动的意义上使用。
郑胜利
(北京大学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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