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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双十一”商标事件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双11”网购狂欢节业已落幕,但对“双十一”商标这一争议话题的探讨仍未降温。日前,一场主题为“‘双十一’商标若干问题”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双十一”虽为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但随着其显著性的淡化和可识别性的减弱,阿里巴巴并不能以此进行绝对的权利和市场垄断。现将现场专家意见分享如下: 张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可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数字及其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双十一” 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其显著性并不因该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而得以加强。阿里巴巴选择将显著性较弱的“双十一”标识注册为商标,要承担因该商标识别性较弱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商标必须具有表明商品或服务对象来源的可识别性和可区分度,“双十一”本身的识别能力较弱,将其指定使用在广告类、通信服务类等服务类别上,是对在特定日期的服务活动的特点描述,表明了它所提供的服务活动的基本特点。识别能力差,又导致“双十一”商标与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易区分。因此“双十一”是一件识别能力和区分度均较弱的商标。阿里巴巴选择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均较弱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即要因此承担其排他性权利受到限制的风险。 实际上,社会公众已经将“双十一”与打折促销活动相联系,而不是与阿里巴巴相联系,这种集体习惯的结果加剧了“双十一”显著性的进一步退化和丧失,“双十一”标志已经不具有区分来源的意义了。因而,“双十一”商标的禁用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不可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对这个词汇在表示日期或打折促销活动的意义上使用。 郑胜利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作为对无形资产主张的权利,该权利本身是有边界的。其权利的边界主要体现在其对权利客体主张的范围上。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不致造成市场混淆。而权利的界限就在于,节庆日及具体的年份日期并不能被任何商家进行垄断性使用,这是出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考虑。 事实上,目前“双11”已经成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普遍参与的购物狂欢节日。因此,无论此前阿里巴巴对该民间购物节的形成和推动作出过多大贡献,就“双十一”商标而言,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其商标权利范围应该受到应有的限制。作为市场竞争者的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只要在实际使用中能将自己的“双11”促销活动与阿里巴巴的相关活动相区分,便不会构成对阿里巴巴“双十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陈建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没有禁止普通数字可以注册为商标,一些普通的数字及组合本身就是具有显著性的,或者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但是一些数字被确定为一年中的某一天,并且注册的目的是标注这一天,能否获准注册需要具体考量。 “双十一”虽然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双11”已经演化成全民普遍参与的购物狂欢节,在这种情况下,当“双11”如果已经明确变成一个购物狂欢节的时候,阿里巴巴不能将其作为代表自己的一个区别性标识来使用,但是可以用这个标识作为11月11日狂欢节促销活动的描述,所以“双十一”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都已经有所减弱。 对于其他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只要在使用中进行合理区分,不将其作为代表自己的标识使用,就可以对“双十一”标识进行合理使用。阿里巴巴在获得“双11”活动带来的巨大利益后,不能也不应对“双十一”的市场使用形成垄断性权利。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法律并不保护商标所表示的含义本身。“双十一”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但不能与“(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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