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的“新旧法衔接”问题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前,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该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存在审理程序复杂、审查周期过长等问题,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更好地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异议程序进行了简化,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对此不服,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不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如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复审认为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我国现行商标法在施行过程中同样存在“新旧法衔接”的问题。对于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的“新旧法衔接”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014]81号)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
可以看出,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评委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似乎是“往前迈出半步”,直接“不予受理”。目前处于“新旧法衔接”时期,实务中确实存在此类案件。例如,在“珂琳纳Colin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对于张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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