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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的“新旧法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前,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该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存在审理程序复杂、审查周期过长等问题,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更好地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异议程序进行了简化,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对此不服,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不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如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复审认为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我国现行商标法在施行过程中同样存在“新旧法衔接”的问题。对于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的“新旧法衔接”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014]81号)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014]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评委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评委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

可以看出,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评委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似乎是“往前迈出半步”,直接“不予受理”。目前处于“新旧法衔接”时期,实务中确实存在此类案件。例如,在“珂琳纳Colin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对于张某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珂琳纳Colina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张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014]4号)第六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的情形。但鉴于张某的起诉法院已经受理,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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