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的“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状况在诉讼期间发现已经发生变动的,人民法院要根据该变动后的事实状况来重新评价行政行为的结果恰当性,进而据此作出裁判结果的裁判思路和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并非行政诉讼的一般性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其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一般审查原则的变通。
由来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引入“情事变更原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商标授权确权规则体系下,诉讼中如不考虑“情事变更”,会形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具体体现为:商标申请人或持有人会因为事后确认并不成立或不再有效的权利障碍而永久性丧失实质权益。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系争商标都是尚未注册完成的商标,情形较为相似。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中系争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情形有所不同,但也存在如果人民法院不考虑相关“情事变更”,商标权人会因为事后确认并不成立的权利障碍而永久性丧失实质权益的情形。
问题
诉讼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令被告在新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显失公平结果的发生。但是,从制度的宏观运行来看,“情事变更原则”并非一项无可挑剔的规则设计。针对“情事变更原则”的疑问主要有以下几点:
1.“情事变更原则”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通常所说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该原则确定了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显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基于其作出时的事实状况进行评价,而无法以其作出时尚无法预知和掌握的“新事实”来评价。“情事变更原则”以行政行为作出后新出现的事实变动来评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显然不妥。而如果其评价的不是合法性,又显然超出了行政诉讼应保持的审查范围限制。
2.“情事变更原则”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在“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下, “情事变更”发生在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要据此撤销行政行为;一审阶段未发生,二审阶段又发生的,二审法院又要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行为;一审、二审阶段未发生,判决生效后又发生的,当事人还要申请再审。理论上讲,“情事变更”作为事实状况的变动可以在向未来延伸的时间里随时发生,不可预料且永无尽头。如果“情事变更”一经发生,便可溯及性地推翻之前行政行为、甚至司法判决的效力,无疑会极大地动摇法律秩序的稳定性。这不仅会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也会使公众对已有秩序丧失信赖。
3.“情事变更原则”会造成“实体结果取决于程序进展”的不合理现象。
考虑到维护法律秩序稳定性的重要性,防止社会关系无限期地处于不稳定状态,“情事变更原则”在实践中发展出一项配套规则,即要求“情事变更原则”下的“情事变更”应当发生于“行政行为作出之后,二审判决之前”,上述时间点之后人民法院将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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