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歌手的遭遇看艺名与商标的权利归属
因艺名而产生的权益应当归属于相应自然人。除非以明确约定的方式确定对特定符号的在先权益,经纪人公司对艺名的设计,对艺人的投资,在艺人使用艺名之后将艺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均不能产生经纪人公司对艺名享有排他权利的法律后果。
2007年11月,钮某(艺名为“虎妞”)与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加一线公司)签约,约定钮某为上加一线公司签约歌手,上加一线公司为钮某全世界范围内演艺活动的独家经纪人。
2008年3月至6月,上加一线公司录制了钮某演唱的两首歌曲,并决定钮某使用艺名“云菲菲”进行推广宣传。
2012年11月,钮某与上加一线公司的合同终止。同年底,卞某成为上加一线公司的签约艺人。上加一线公司决定让卞某使用“云菲菲”艺名从事演艺活动。2013年4月,钮某与鸟人公司签约,约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鸟人公司)为钮某全世界范围内演艺活动的全权代理人。
为此,鸟人公司与钮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上加一线公司和卞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擅自使用“云菲菲”艺名,且通过发布声明等手段抢夺本属于钮某与鸟人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加一线公司将钮某在先使用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名“云菲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1类现场表演等服务项目上,侵犯了钮某的在先权利,故上加一线公司的该商标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另外,钮某是将“云菲菲”作为其艺名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该种使用方式与上加一线公司注册的商标无关。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上加一线公司、卞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支出1万余元;驳回钮某、鸟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加一线公司上诉,维持了原判。
艺名是艺人从事演艺事业时使用的别名,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艺名与商标都是商业行为中的区分性标志,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用于区分不同的艺人,后者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艺名仅指向艺人,艺名的使用不以艺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为前提,商标的使用必然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脱离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就不能称之为商标。艺名用于区分艺人,商号则用于区分商业主体,因此二者与商标之间的区分是一致的。
艺名与商标可以是同一个符号,艺名经过艺人的许可,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可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成为商标。当然,反过来,不排除在经过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形下,艺人可以将商标作为艺名使用。例如,范冰冰可以许可某公司申请注册“范冰冰”商标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娃哈哈公司也可以许可某个艺人使用“娃哈哈”作为艺名,艺人在被许可期间对其享有姓名权。(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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