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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发布时间:2015-06-08 10:59商业秘密网
  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内幕信息在尚未公开前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必须对这部分内幕信息开展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对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首先要界定和识别内幕信息的范围。
  2、其次要界定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以验证内幕信息的保密情况。
  4、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6、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7、上市公司在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8、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9、文印人员在打印、复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10、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文秘、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11、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在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并规定保密期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12、对于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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