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08 11:14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宁波市法学会会员、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大学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究中心(筹)执行主任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保护措施 法律保护
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的无价财富”。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国外企业不但采取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措施,而且把窃密与反窃密作为商业秘密战的核心。
商业秘密保护是一场窃密与反窃密的没有硝烟的 “战争”,同行业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已被企业家所认同。中国企业如果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合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中国法律就难以保护,侵权人逍遥法外,企业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如何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已成为当今中国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中国企业如何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有效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作一探讨。
商业秘密无时不刻在企业,每天在企业家的身边!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主要忧虑有科研成果泄露、 图纸模具克隆、采购信息泄露、同行卧底窃密、优秀人才跳槽、外贸客户飞单、电子数据泄露、财务信息披露、经营秘密泄露、黑客植入窃密等严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上列忧虑的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家的“心病”,成为企业科技创新的“阻力”,成为企业跨越发展的“障碍”。十大“高危风险”主要有: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研发环境、研发经费、研发人才、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内部管理、研发应用等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科研成果中倾注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心力,将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科研成果泄密的途径主要有:
二是以委派人员的技术专长吸引企业,而被权利人企业聘用,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挖取核心的科研成果、技术秘密,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四是在参观、访问、考察、经验交流、文章发表、新闻采访、网络公开等途径中泄密。
当前,同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信息竞争成为企业竞争重中之重,窃密与反窃密成为企业没有硝烟的“战争”。竞争对手窃密主要有:
二是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员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
四是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认为发生职务无法升迁、收入偏低、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情形后,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电子数据、电脑、服务器、U盘、存储介质、机房是企业的“命根子”,一旦泄露,后果非常严重!电子数据泄露的途径主要有:
二是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保密员,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四是内部职员泄露、刺探用户名、密码,窃取商业秘密。
(四)“高危风险”之四:图纸模具克隆
(五)“高危风险”之五:采购供应泄密
(六)“高危风险”之六:优质客户被侵
(七)“高危风险”之七:外贸客户飞单
(八)“高危风险”之八:经营秘密披露
二是通过猎头公司或采取公开招聘或向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
四是采取举办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
(九)“高危风险”之九:人才恶意跳槽
二是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同行。
四是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
(十)“高危风险”之十:财务查账要挟
二、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十大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就能更好地发挥管理层的作用,有效地提升经营绩效。
有效保护优质客户的商业秘密,获得客户充分信任,获得行业竞争优势,从而建立起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
有效控制企业采购、供应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研发成本损失、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有效防范优秀技术、生产、销售骨干恶意跳槽、或被猎头引诱跳槽、或熟练操作工被唆使跳槽、或集体跳槽。
有效保护采购渠道、销售渠道、合作对象、经营计划、营销策略、财务信息等内部核心经营秘密泄露。
企业可大胆引进优秀人才,放心使用优秀人才,有效激励优秀人才,发挥优秀人才作用。
有利于不断研发新产品,改进新工艺,保护研发成果的商业秘密。
有利于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能够有效保护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技术秘密。
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能够有效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秘密。
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后,将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固定侵权人窃密证据,为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有力证据。
第一、企业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很重要
如果没有企业家的英明决策和果断行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将一事无成。
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情况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 “高危风险”就会在企业中发生,从而出现竞争力削弱、经济损失严重、企业家无奈、侵权人法律责任无法追究等后果。
第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心在于日常管理
第四、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第五、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
四、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尽快颁布,为中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特别法的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少量条款,而全方位的、系统地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恰恰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的需要,是中国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因而,呼吁加快立法进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为中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特别法的法律保障。
通过中国企业保密意识的增强,通过企业采取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通过立法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必将正确面对竞争,在窃密与反窃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赢得主动权,赢得企业的兴旺和稳健发展,更好地为中国科技创新贡献力量!(作者:,来源:商业秘密网)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保护措施 法律保护
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的无价财富”。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国外企业不但采取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措施,而且把窃密与反窃密作为商业秘密战的核心。
商业秘密保护是一场窃密与反窃密的没有硝烟的 “战争”,同行业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已被企业家所认同。中国企业如果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合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中国法律就难以保护,侵权人逍遥法外,企业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如何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已成为当今中国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中国企业如何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有效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作一探讨。
商业秘密无时不刻在企业,每天在企业家的身边!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主要忧虑有科研成果泄露、 图纸模具克隆、采购信息泄露、同行卧底窃密、优秀人才跳槽、外贸客户飞单、电子数据泄露、财务信息披露、经营秘密泄露、黑客植入窃密等严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上列忧虑的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家的“心病”,成为企业科技创新的“阻力”,成为企业跨越发展的“障碍”。十大“高危风险”主要有: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研发环境、研发经费、研发人才、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内部管理、研发应用等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科研成果中倾注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心力,将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科研成果泄密的途径主要有:
二是以委派人员的技术专长吸引企业,而被权利人企业聘用,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挖取核心的科研成果、技术秘密,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四是在参观、访问、考察、经验交流、文章发表、新闻采访、网络公开等途径中泄密。
当前,同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信息竞争成为企业竞争重中之重,窃密与反窃密成为企业没有硝烟的“战争”。竞争对手窃密主要有:
二是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员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
四是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认为发生职务无法升迁、收入偏低、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情形后,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电子数据、电脑、服务器、U盘、存储介质、机房是企业的“命根子”,一旦泄露,后果非常严重!电子数据泄露的途径主要有:
二是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保密员,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四是内部职员泄露、刺探用户名、密码,窃取商业秘密。
(四)“高危风险”之四:图纸模具克隆
(五)“高危风险”之五:采购供应泄密
(六)“高危风险”之六:优质客户被侵
(七)“高危风险”之七:外贸客户飞单
(八)“高危风险”之八:经营秘密披露
二是通过猎头公司或采取公开招聘或向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
四是采取举办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
(九)“高危风险”之九:人才恶意跳槽
二是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同行。
四是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
(十)“高危风险”之十:财务查账要挟
二、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十大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就能更好地发挥管理层的作用,有效地提升经营绩效。
有效保护优质客户的商业秘密,获得客户充分信任,获得行业竞争优势,从而建立起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
有效控制企业采购、供应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研发成本损失、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有效防范优秀技术、生产、销售骨干恶意跳槽、或被猎头引诱跳槽、或熟练操作工被唆使跳槽、或集体跳槽。
有效保护采购渠道、销售渠道、合作对象、经营计划、营销策略、财务信息等内部核心经营秘密泄露。
企业可大胆引进优秀人才,放心使用优秀人才,有效激励优秀人才,发挥优秀人才作用。
有利于不断研发新产品,改进新工艺,保护研发成果的商业秘密。
有利于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能够有效保护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技术秘密。
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能够有效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秘密。
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后,将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固定侵权人窃密证据,为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有力证据。
第一、企业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很重要
如果没有企业家的英明决策和果断行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将一事无成。
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情况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 “高危风险”就会在企业中发生,从而出现竞争力削弱、经济损失严重、企业家无奈、侵权人法律责任无法追究等后果。
第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心在于日常管理
第四、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第五、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
四、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尽快颁布,为中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特别法的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少量条款,而全方位的、系统地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恰恰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的需要,是中国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因而,呼吁加快立法进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为中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特别法的法律保障。
通过中国企业保密意识的增强,通过企业采取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通过立法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必将正确面对竞争,在窃密与反窃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赢得主动权,赢得企业的兴旺和稳健发展,更好地为中国科技创新贡献力量!(作者:,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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