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呼唤规范化
发布时间:2015-06-08 11:24商业秘密网
毋庸讳言,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撞车”的现象,其科学性、权威性受到公众质疑。是什么原因导致司法鉴定结论“撞车”严重,有关部门如何看待司法鉴定的现状,如何树立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为此,本刊记者先后采访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副主任杨林村、该中心司法鉴定部部长赵江琳和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王桂芳。
杨树林: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很难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其实,一份司法鉴定报告的出炉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般随意,而是经过“千锤百炼”才出“深山”的。2007年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后,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制发司法鉴定报告;在庭审中,鉴定专家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而鉴定报告是否被采信、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是由法官说了算。
司法鉴定问题层出不穷
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鉴定结论“撞车”严重
商业秘密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一是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改革开放后,社会机构逐渐参与司法鉴定业务,其中很多是以盈利为主的民营机构。由于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机构以工作量为标准收费,有的机构将收费与财产标的挂钩按比例收取。更有甚者,个别鉴定机构为了获取额外的高额报酬铤而走险,违背事实作出迎合委托人的鉴定结论。杨林村曾受到“给你500万,给出我要的鉴定”的诱惑,被他严词拒绝:“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不但要接受市司法局监管,还有双方当事人、鉴定专家的监督,这种事做不得。”杨林村坦言,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情况比较复杂,有的鉴定一天就可完成,有的鉴定可能要耗时半年,很难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目前,司法鉴定业协会正在进行调研,希望能制定相对合理的收费办法。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为了避免专家受到外界影响,特别规定:在确定专家名单后,鉴定机构要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首先让专家保证其不属于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其次要求专家对在鉴定中获悉的信息保密。但是商业秘密鉴定结论是专家们将技术与法律相结合做出判断的产物,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反映专家的主观意见,由于缺乏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同鉴定机构、不同专家就可能得出相反的鉴定结论。不少案件之所以反复鉴定,前后出现多种鉴定结论,如果排除违法鉴定的情形,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应是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 “两手都要硬”
程永顺: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过于原则
针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有专家呼吁取消司法鉴定制度,转而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或专家陪审员制度。赵江琳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她强调: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大多数法官不具备理工科专业知识,一个由多位专家共同做出的、能够将技术与法律良好结合的鉴定结论可以帮助法官在短时间内弄懂技术问题。专家陪审员制度虽有其可取的一面,但是,学术问题常常存在争论,单个专家陪审员的观点有可能误导合议庭。另外,当前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如果采取专家证人制度,则专家证人难免各为其主,可能导致法官判断的失误。赵江琳希望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鉴定机构的工作。
(作者:,来源: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网站)
杨树林: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很难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其实,一份司法鉴定报告的出炉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般随意,而是经过“千锤百炼”才出“深山”的。2007年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后,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制发司法鉴定报告;在庭审中,鉴定专家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而鉴定报告是否被采信、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是由法官说了算。
司法鉴定问题层出不穷
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鉴定结论“撞车”严重
商业秘密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一是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改革开放后,社会机构逐渐参与司法鉴定业务,其中很多是以盈利为主的民营机构。由于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机构以工作量为标准收费,有的机构将收费与财产标的挂钩按比例收取。更有甚者,个别鉴定机构为了获取额外的高额报酬铤而走险,违背事实作出迎合委托人的鉴定结论。杨林村曾受到“给你500万,给出我要的鉴定”的诱惑,被他严词拒绝:“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不但要接受市司法局监管,还有双方当事人、鉴定专家的监督,这种事做不得。”杨林村坦言,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情况比较复杂,有的鉴定一天就可完成,有的鉴定可能要耗时半年,很难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目前,司法鉴定业协会正在进行调研,希望能制定相对合理的收费办法。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为了避免专家受到外界影响,特别规定:在确定专家名单后,鉴定机构要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首先让专家保证其不属于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其次要求专家对在鉴定中获悉的信息保密。但是商业秘密鉴定结论是专家们将技术与法律相结合做出判断的产物,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反映专家的主观意见,由于缺乏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同鉴定机构、不同专家就可能得出相反的鉴定结论。不少案件之所以反复鉴定,前后出现多种鉴定结论,如果排除违法鉴定的情形,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应是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 “两手都要硬”
程永顺: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过于原则
针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有专家呼吁取消司法鉴定制度,转而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或专家陪审员制度。赵江琳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她强调: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大多数法官不具备理工科专业知识,一个由多位专家共同做出的、能够将技术与法律良好结合的鉴定结论可以帮助法官在短时间内弄懂技术问题。专家陪审员制度虽有其可取的一面,但是,学术问题常常存在争论,单个专家陪审员的观点有可能误导合议庭。另外,当前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如果采取专家证人制度,则专家证人难免各为其主,可能导致法官判断的失误。赵江琳希望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鉴定机构的工作。
(作者:,来源: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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