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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频跳槽考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08 11:25商业秘密网
  “商秘”案全由跳槽引发
  钢球公司将李强及其开设的新公司告上法庭。日照中院经审理查明,钢球公司和李强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约定李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合同解除后,均对钢球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护义务。钢球公司多年来形成的稳定的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李强及其新公司利用钢球公司的客户资源开展业务,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日照中院一审判处李强及其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两年内不得在钢球公司的客户中发展业务等四项判决。被告上诉后,省高院经审理,将赔偿数额由原来的100万元改判为80余万元,维持了其他三项判决。
  一位企业的负责人透露说,多家竞争对手经常通过猎头公司或以打电话、发邮件等方式“招”人才,甚至派人住在本企业对面的宾馆里,长期以高薪为诱饵来挖人。由于地域、行业地位、薪酬水平等原因,有不少关键岗位的人被挖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商业秘密的流失。这使得企业既害怕,又感到颇为无奈。
  七成企业为何不愿维权?
  为何多数企业不愿意维权?肖彬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企业在诉职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案件一审后企业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法官让企业讲明被诉侵权的商业秘密是什么?企业称是一种生产工艺。这种工艺是无形的,靠熟练程度、分寸把握、经验技巧等组成,但却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由于无法表达商业秘密的核心点,让法院认定起来十分困难。肖彬说,一些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法官也能感觉出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了侵犯,企业受到了损失。但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特点,由于原告企业无法说明自己的商业秘密是什么,法院处理起来也十分困难。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坦言,商业秘密泄露了也无法维权。他解释说,商业秘密是无形的,即使被侵权也不易觉察;侵权者侵权肯定是秘密的,企业很难取证,自身调查取证的途径也很有限;特别是产品工艺等技术信息,即使产品相同,也无法判断别人是否使用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如果发现了市场份额减少,或者感知到了商业秘密外泄,也往往因为取证难、胜诉难、成本高,而不得不“打掉门牙往肚里咽”。
  平衡保护的难点在哪?
  离职后还干老本行,被“老东家”告上法庭。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由于事先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职工离职后同业竞争是正当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某食品企业的的诉讼请求。
  这是保护人才合理流动的一个案例。肖彬介绍说,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看,既有职工恶意跳槽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也有企业利用协议限制职工自由择业的现象。她认为,正常合理的人才流动,有利于个人和企业的发展;但无序的人才流动,则会给公平竞争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既要保护企业免于受到职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也要保护人才免于受到企业不合理的择业限制。
  “加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的同时,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人才作为稀缺资源也必然成为企业争夺的对象,企业必须不断提升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给予人才更大的成长和发展空间。还需要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打击力度,促进职工、企业和全社会共同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省法院在司法建议中,提出了平衡保护之策。(作者:,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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