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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代表:亟须制定商业秘密法

发布时间:2015-06-08 13:4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着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单独立法日趋完善,而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尚未单独立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了规定,20年来的实践表明,现有立法已不适应商业秘密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
  "建议适时制定商业秘密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推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我国的综合国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代表介绍,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员工泄密、竞争对手窃取等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制定商业秘密法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比较分散。此外,现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以上海法院为例,近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案件仅占1.3%,基本处于起诉量低、审理难、原告胜诉率低的状况,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进行专门立法是建立统一、完善、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途径,如美国有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四十多个州以州立法的形式采纳了这部示范法,俄罗斯制定了《联邦商业秘密法》,韩国制定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保护法》,英国、加拿大、瑞典目前也正在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为此,应勇建议制定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合作开发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技术鉴定程序、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保密问题、竞业禁止、择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等作出法律规定。(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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