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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在哪儿

发布时间:2015-06-08 13:5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都须通过公示系统平台把自家的经营信息晒出来。
  在专家看来,《条例》对市场中企业的客户、合作方等不同群体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监管企业不单是政府的责任,还要社会共治,而《条例》实施的效力更要放到实践中去检验。
  《条例》改变了过去行政部门大包大揽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隐瞒真实情况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名录三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担任相同职务。与此同时,各行政部门也会联动响应机制,进行信息共享,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如果企业产生了“不良信用”,在银行贷款、消费者购买选择上,都可能受到市场其他群体的限制。“企业的发展在市场,违法的限制也来自于市场,假如一家餐饮企业进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恐怕大家就不愿意去消费了,这种限制会让企业寸步难行,如果不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企业或将面临退市的风险。”张茅强调。
  在张茅看来,政府的简政放权体现在规定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上交年度报告,不再需要上报年检,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由事后抽查代替事前审查来检验信息的真实性。
  在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看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是大势所趋。
  公示哪些信息更有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鹏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消费者主动了解企业公示的信息,并以这些信息为基础,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从而使消费行为更加理性。同时,一家企业的信息也会成为其他企业合作参考的依据。
  在胡颖廉看来,《条例》对市场主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执法者是守门员,现在消费者和企业都要参与守门,承担一定的职责。“过去我们总说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消费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其他群体没有区别,同样应该参与到维护市场秩序中。在社会共治面前,人人都是市场的监管者。”
  P2P平台开鑫贷公司副总经理周治翰认为,政府部门建立的公示系统不仅能帮助P2P平台缩短企业信息审核的过程,也能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周治翰告诉本报记者,开鑫贷平台的借款人中有一些小微企业。目前对企业的信用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等信息进行审核,这些都要到税务、土地、房产、车管等行政部门去查询核实,一般审核期为一周,比较繁琐。如果以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能统一到一个平台发布,会便捷很多。在金融领域里,最为看重的是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而能力直接体现在财报上,企业公示年报对P2P平台和投资人都十分有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军认为,企业的财务状况每天都可能发生变化,年报不足以让企业的交易方适时掌握企业资产和信用动态。因此,《条例》规定一些信息须在20日内公布,很有必要,但这些需要公布的信息并不够,例如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的信息,对公司的债权人很重要。《公司法》要求企业在报纸上公布这些信息,其实这类信息也应当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董妍表示,因为各行业的性质不同,消费者关注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以食品行业为例,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工商、质检、卫生等多部门,但《条例》并没有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在平台上公示企业信息的时效做出规定。
  《条例》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不能忽视
  在采访过程中,许多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一个问题,即《条例》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的边界,否则会给市场主体带来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刘鹏指出,在企业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防范可能出现的信息泄漏或倒买倒卖企业商业信息的问题,也要避免政府和企业之间私下协商,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由于企业公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很可能对企业的轻度处罚不予公布,导致这种政策执行异化为形式主义。”在他看来,企业信息披露是基础,行业监管部门检查是保障,两者相互补充,不能偏废,不能因为企业信息披露而放松监管执法力度,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针对企业的监管执法应进一步加强。
  因为《条例》没有对违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要求,由此引发了人们的担忧。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认为,在行政处罚、行业处罚和社会处罚中,行政处罚虽然是采取最多的方式,但恰恰是威慑力最低的,许多人认为加强处罚一定要加强行政处罚,其实并不正确。加强行业处罚、社会处罚才更重要。企业如果违规经营,行业协会可以将其剔除,其他企业、消费者可以把它列入黑名单。(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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