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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发布时间:2015-06-08 14:0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立法者的权威解释,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是起终止违法行为,令违法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
  3.如何进行罚款
  4.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侵权行为的处理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措施
  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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