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期待主体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并自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别于2001年10月和2010年2月进行过两次修订。
“我国着作权法虽然已经经过两次修改,但总体上仍然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说,由于相关界限不够清晰,相关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难以准确界定其行为规则,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产生许多纠纷,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针对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的消息,这位负责人表示,近些年来,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使着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严峻挑战。因此,进一步加快推进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位负责人建议,立法机关在第三次着作权法修订之际,要更加注意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相关行业的发展及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并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总结着作权法颁布实施近20年来经验并吸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要致力于解决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使修订后的着作权法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并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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