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迪斯克瑞特逻辑有限公司诉上海对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企业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加拿大)迪斯克瑞特逻辑有限公司是Flame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上海对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专业软件提供视频编辑服务,其中提供剪接合成服务所使用的软件包括了Flame软件。法院对被告的服务器和电脑进行了证据保全,发现其中存有Flame6.6.1oct软件,该软件的开始界面显示“©Discreet Logic Inc., 1992-2000. All rights reserved.”,其中的Flame软件已运行过。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Flame软件经过合法授权。原告以被告未经授权将Flame软件用于产品制作、开发设计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原告的著作权应受保护,被告作为软件最终用户,商业使用系争软件,构成侵权。因此,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Flame6.6.1oc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在《新民晚报》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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