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姨多鹤》引发版权纠纷
前不久,东城法院对作家出版社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小姨多鹤》涉嫌侵权一案作出判决,陕西师大社侵权成立,需向作家社赔偿89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陕西师大社表示,正在准备上诉。
作家社
陕西师大社侵权
作家社诉称,2007年作家社与作家严歌苓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严歌苓将长篇小说《小姨多鹤》的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作家社,有效期限为五年。2008年4月,小说《小姨多鹤》由作家社出版。2010年1月,作家社发现,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后变更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未经作家社许可,出版发行了《小姨多鹤》,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小说《小姨多鹤》,赔偿经济损失26.5万元。
庭审中,被告陕西师大社辩称,其与严歌苓签有图书出版合同,出版涉案图书取得了作者的同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且作家社提供的出版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如严歌苓原书名为《爱在冬季》,作家社改名《小姨多鹤》之后并未经过作者同意等,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专用出版权。
法院
陕西师大社侵权成立
法院认为,作家社依法取得了涉案图书《小姨多鹤》的专有出版权,该授权中亦包括以文集、全集方式出版涉案图书的权利,作家社的专有出版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虽与严歌苓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该出版合同签订时,作家社已经就涉案图书《小姨多鹤》进行了出版,且该图书知名度较高,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机构应当知晓《小姨多鹤》的出版情况且对此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虽主张其出版的系严歌苓作品集,但从实际销售情况来看,涉案图书单独定价、单独销售;而作家社自作者严歌苓处就涉案图书取得的授权亦包括文集、全集的专有出版权。因此,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作家社的专有出版权,并判陕西师大社赔偿作家社经济损失。
陕西师大社
正准备上诉
陕西师大社北京公司负责人王笑东表示,此前因为想保护作者,多次与作家社沟通未果,在开庭的前一天,专为调停此事而回国的严歌苓写了一个《著作权声明》,声明称将本书专有出版权及网络传播使用权授予陕西师大独家行使。王笑东说,目前正准备上诉。此外,“我们在2008年1月获得了严歌苓文集的专有出版授权,目前已经出版了大约十部严歌苓著作,而作家社出版的严歌苓著作《一个女人的史诗》是在2008年1月之后。这也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严歌苓目前正在国外,暂时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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