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渭渭、哈翎侵犯著作权案
――1999年秋,李渭渭、哈翎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出资复制发行1999年版普及本《辞海》三卷本。哈翎出资人民币15万元并提供样书,李渭渭出资人民币29万元并负责与陕西省汉中印刷厂洽谈复制事宜。至2000年3月,陕西省汉中印刷厂实际复制《辞海》共计4700余套,每套定价人民币480元。同年4月至5月间,李渭渭、哈翎共提取了2400余套,将其中的1800余套以低价批发给新疆、吉林、上海等十几个城市和地区书商销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辞海》是由辞海编辑委员会组织人员创作并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编辑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辞海》的著作权应归辞海编辑委员会所有,并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李渭渭、哈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共同出资并非法复制发行《辞海》4700余套,每套定价人民币480元,非法经营额高达人民币22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判决:一、被告人李渭渭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哈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非法复制发行的《辞海》予以没收。 判决后,李渭渭与哈翎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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