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图书《金婚》署名权纠纷案管辖权一案
认为图书《金婚》侵犯自己署名权,电视剧《金婚》署名编剧之一李东东将图书署名作者王宛平、作家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简称王府井书店)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宛平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王宛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李东东起诉至一审东城区法院称,2010年12月1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简称“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星润”)分别与李东东、王宛平签订了《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聘任李东东、王宛平担任50集电视剧《金婚》编剧,李东东创作后25集,王宛平创作前25集,剧本著作权由艺术中心、世纪星润享有,李东东、王宛平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合同签订后,李东东向艺术中心、世纪星润提交了《金婚》剧本的相应创作成果。2006年6月9日,艺术中心与李东东签订协议,约定李东东停止《金婚》剧本后25集的创作,在《金婚》剧本后25集中享有署名权。2010年3月23日,李东东发现王府井书店销售图书《金婚》,该书署名作者为王宛平,使用了《金婚》剧本中自己创作的部分内容,但并未注明是根据自己参与创作的剧本改变,侵犯了自己署名权。据此,请求确认王宛平、作家出版社、王府井书店侵犯了自己在图书《金婚》中的署名权。
东城法院向王宛平、作家出版社、王府井书店送达起诉状后,王宛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自己和作家出版社住所地所在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裁定后,王宛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王宛平、作家出版社和王府井书店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王府井书店住所地法院即东城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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