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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瑞荣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蔡子健委托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北京博瑞荣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蔡子健委托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7-05-11当事人: 杨旭荣、蔡子健文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2866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2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荣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三虎桥豪柏公寓A1座20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荣,总裁。  委托代理人向远洪,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北京博瑞荣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号。  委托代理人柯于河,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瑞荣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西省瑞昌市湓城办事处求知路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子健,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苏州市财缘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管,住江苏省苏州市人民南路108号3幢404室。  委托代理人匡泉生,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瑞荣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荣腾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子健因委托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2798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瑞荣腾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出版合同》,而不是《出版合同》,上诉人只是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原审判决违背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交付的25 000元费用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1)根据《委托代理出版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该25 000元中的10 000元用于图书编辑和联络出版社,15 000元用于完成ISBN号的申请。上诉人已经按照被上诉人的指示支付给了中国文联出版社,不存在退还费用一说。(2)被上诉人的《武器、武装与战争――警察武装战胜军队》一书未能出版是被上诉人造成的,被上诉人不同意对书中除错别字之外的任何修改是导致该书不能顺利出版的主要原因。(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上诉人一直尽责代理出版事务,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图书编辑、联络出版社、申请书号等工作。2、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签订合同,被上诉人来过上诉人所在地一趟,此为协商、签订合同的必备步骤,无论合同是否签订,被上诉人为此支出的费用都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被上诉人来京立案及出庭各一次,该部分车费亦应由其自行承担。被上诉人共来京三趟,并不是四趟。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是错误的。根据现行规定,个人出书非常困难,出版社一般不和自己出书的个人打交道。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委托及指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后果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委托支付的25 000元亦已支付给中国文联出版社,上诉人从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不存在违约之处。  被上诉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25日,蔡子健将其所著《武器、武装与战争――警察武装战胜军队》在江苏省版权局进行了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2006年5月15日,蔡子健与博瑞荣腾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版合同,约定蔡子健委托博瑞荣腾公司为其办理出版《武器、武装与战争――警察武装战胜军队》一书事宜,出版单位须为国家正规出版社,具备ISBN标准书号;合同约定作品的名称不能改动,内容修改须经作者同意;该书应在2006年10月1日前出版,第一次印刷3000本,如到期不能出版,或者书名被改动,书号不正规,作者可以终止合同,博瑞荣腾公司全额退款;蔡子健共应为此交付费用5万元,签订合同三日内付1万元,用于图书编辑和联系出版社,编辑完成,出版社审批之前,再支付1.5万元,用于完成书号的申请,图书印刷之前再付2.5万元用于印刷。  合同签订后,蔡子健于同年5月16日和6月8日向博瑞荣腾公司付款1万元和1.5万元,博瑞荣腾公司以蔡子健的名义与中国文联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在同年9月20日之前出版《武器、武装与战争》一书,最低印数为3000册,对此部分作者不收取稿酬;出版社在尊重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较大改动须经作者同意;稿件未达到出版要求,出版社有权要求作者进行修改,作者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修改的,出版社有权终止合同。博瑞荣腾公司向出版社交付了编辑、排版、设计和购买书号的费用,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蔡子健该书已经取得书号条形码。后中国文联出版社编辑与蔡子健联系,希望能够对副标题“警察武装战胜军队”予以修改或者放在扉页,蔡子健对此予以拒绝。  蔡子健起诉后,中国文联出版社编辑刘旭给博瑞荣腾公司出具证明,表明《武器、武装与战争》一书,因书名与作者发生异议,终止出版。  因签订合同和进行诉讼,蔡子健四次到京,均乘坐火车软卧,其提交的火车票共计花费3723元。  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博瑞荣腾公司表示,如果蔡子健不同意对该书的副标题进行修改或者改放在扉页,出版社就不能同意出版该书,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审法院明确向蔡子健征询意见,其表示不能接受对书名变动的建议。博瑞荣腾公司称出版社已经将收取的2.5万元费用退回2万元,其余作为已经发生的编辑费用予以扣除。  以上事实,有蔡子健提交的书稿、著作权登记证明、双方合同、往来电子邮件、8张车票,博瑞荣腾公司提交的与中国文联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编辑修改的稿件、出版社终止合同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诉人北京博瑞荣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子健于2006年5月15日签订的委托出版合同解除;  二、上诉人北京博瑞荣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上诉人蔡子健共计二万二千二百一十元(含一审诉讼费用一千二百一十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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