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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大众科技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大众科技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27当事人: 崔国洲、孙东生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576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海民初字第5576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大众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生,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德利,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如辉,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大众科技报社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9层楼181号。  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第四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众科技报社、河北省张家口市第四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众科技报社、河北省张家口市第四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众科技报社、河北省张家口市第四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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