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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与被告岳阳广之旅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赵敏与被告岳阳广之旅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0当事人: 张兵、赵敏文号:(2006)岳中民三初字第31号

湖 南 省 岳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岳中民三初字第31号

原告赵敏,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铁路新村6栋505号。 委托代理人邓远进,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广之旅旅行社,住所地岳阳市金鹗中路科技馆。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小莲,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广之旅旅行社职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居委会一组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诉被告岳阳广之旅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敏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敏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本院减半征收计1005元,由原告赵敏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勇 审 判 员 刘景镔 代理审判员 贾小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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