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新浪被海大诉侵权终审仍败诉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网民关注的深圳市海大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即认定新浪公司侵权成立并判令其向海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2005年5月6日,新浪网深圳房产装修论坛页面出现了一篇题为《声讨海大装饰》,内容主要为投诉海大公司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网文,随后很多人在此跟帖。海大公司发现后要求新浪公司删除上述信息,新浪公司于当年6月1日将此网文及跟帖删除。6月10日,海大公司以新浪公司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了赔偿102万余元等请求。同年8月8日,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浪公司未能依法及时停止传输、删除上述网文及跟帖中对海大公司的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向海大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大公司经济损失35万余元和预期经济损失30万元合计近66万元。一审判决后,新浪公司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在评判新浪公司上诉主张和本案争议焦点时,对网络方面的一些热点问题提出了明确看法:一是认定网络服务者应对网民言论尽到注意义务。深圳中院认为,电子论坛服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传统意义上新闻媒体的特点,即后者对于作者提供的文章需要先经过审查,并有权决定是否刊载在载体上,而后者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无法对发布的信息作事先审查。因此,电子论坛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审查等注意义务,一般发生在相关信息发表于论坛网页之后。根据我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电子论坛服务提供者发现其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电子论坛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就是判断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新浪公司主张其对论坛信息只是需要承担监管和协助调查的义务,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二是认定网络评价属社会评价的一种表现形式。深圳中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体现在公民、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网络对一民事主体进行的评价或发表的言论,属于社会评价的一种表现形式,相对于社会评价的其他形式并无本质的不同,同样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害。新浪公司主张原审判决混淆了社会评价与网络评价的区别,网络社区中的评价不构成现实人格利益,是误解了网络评价的本质,法院不予采纳。三是认定新浪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深圳中院认为,《声讨海大装饰》这篇文章针对海大公司使用了“欺骗”、“冒牌公司”等字样,已超出了正常的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评价范畴;尤其在该文后面的跟帖中出现了“狗崽子”“去死吧”、“远离奸商”等明显侮辱性的言词。这些论坛内容从社会一般观念上判断即足以认定明显属于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信息。新浪主张上述言论并未严重失实,其未必能够判断这种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或侮辱而应该立即删除,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另外,新浪公司对于《声讨海大装饰》文章及其跟帖,并非仅仅消极地提供信息发布条件,而是采取了积极的行为对该信息加以控制和利用。这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发表言论的内容,但为上网用户发表侵权不符合常理性的言论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新浪最迟在2005年5月16日就已经发现《声讨海大装饰》的文章及跟帖,却未及时加以删除,反而编辑建立“窗口”,与相关内容进行链接,为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新浪公司作为电子论坛服务的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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