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诉《大梦敦煌》侵权再审被驳 著作权之争达9年
6月22日,在开庭审理4年多之后,兰州中院终于对舞剧《大梦敦煌》被诉涉嫌侵犯小说《沙月恨》版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最后认定舞剧《大梦敦煌》没有侵犯小说《沙月恨》的著作权,驳回原告《沙月恨》作者许维的讼诉请求。许维及其代理律师在宣判后表示要坚决上诉。
案情回放
著作权之争 长达9年
舞剧《大梦敦煌》被诉涉嫌侵犯小说《沙月恨》版权一案可谓是旷日持久。
2002年5月9日,作家许维向兰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认为舞剧《大梦敦煌》与自己1987年发表的小说《沙月恨》所反映的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相同、主要人物设置及相互关系相同、故事的脉络主干相同、故事情节基本相同,舞剧《大梦敦煌》抄袭、剽窃了小说《沙月恨》,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大梦敦煌》编剧赵大鸣、苏孝林,兰州歌舞剧院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其版权的侵害,舞剧《大梦敦煌》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演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5月8日,兰州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败诉后许维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同年11月7日,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发回重审。2006年12月9日、2007年4月17日,兰州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但迟迟未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
不存在侵权 驳回诉讼
6月22日上午,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在情节上小说《沙月恨》和舞剧《大梦敦煌》有3处相似之处,即女主人公送东西给男主人公的情节;女主人公的父(母)反对男、女主人公相爱的情节;女主人公为爱情而死且死后均涉及到月牙泉的情节。但是,小说《沙月恨》和舞剧《大梦敦煌》也存在着主题立意、故事脉络、人物设置及人物刻画等方面的不同。
法庭认为,从法律上讲,著作权保护的只是作品形式而不是思想。因此有可能许多作品反映同一种思想,甚至还会出现中心思想和表达形式相同或雷同的作品,在这些情形中,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即使作品雷同或相同,也不构成剽窃。《沙月恨》和舞剧《大梦敦煌》虽然都是以爱情悲剧为主线,但两者在表达方式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原告许维主张舞剧《大梦敦煌》是被告剽窃其作品小说《沙月恨》改编演绎而成的讼诉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舞剧《大梦敦煌》没有侵犯小说《沙月恨》的著作权,驳回原告许维的讼诉请求。
连线原告
维护著作权 坚决上诉
原告代理人周清馨律师告诉记者,他们拿到的判决书上的判决日期是2009年3月31日,也就是说,早在两年前兰州中院已经就此案的重审一审做出了判决,但却拖了两年多才进行宣判。对此,他们感到非常疑惑。
周清馨表示,尽管舞剧和小说在表达形式上有着很大差异,但两者作为叙事类文艺作品的基本要素,都是由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主要人物设置及相互关系、故事脉络主干及基本情节等内容组成,所以有着可比性。舞剧《大梦敦煌》与小说《沙月恨》在这几个方面均相同。
《大梦敦煌》和《沙月恨》两部作品均是以爱情悲剧为主线,讲述了女主人公月牙儿(或月牙)与男主人公青年画师沙山子(或莫高)真情相爱,但却遭到女主人公父亲的坚决反对,一对恋人被活活拆散,女主人公死后化作了月牙泉。这条讲述故事的基本脉络主干,在两作品中是完全相同的。
《沙月恨》的作者许维拿到判决书后表示,《沙月恨》中的故事情节是自己想象创作的,既没有历史记载,在民间也没有口口相传的传说,但舞剧《大梦敦煌》却与自己的小说有众多的雷同之处。面对法院这样的判决,他表示要坚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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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梦敦煌》《沙月恨》相似情节
(1)男主人公沙山子(舞剧中叫莫高)饥渴困顿,生命垂危之时,女主人公月牙儿(舞剧中叫月牙)送食留物,真情相救;
(2)佛窟里,月牙儿(或月牙)与沙山子(或莫高)相会,畅诉衷肠;
(3)月牙儿(或月牙)之父干涉女儿婚事,强逼女儿嫁给官宦人家;
(4)月牙儿(或月牙)以死殉情,泪水化为月牙泉(或尸体融入月牙泉),千古不竭。(兰州晨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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