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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帖”背后的同业竞争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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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下半年,一个名叫“luliesh-eng”的网民在“房产之窗网”上发布了一个“血泪之帖”。此帖在网上激起迅猛回音,无数网友浏览、跟帖、转贴,为“luliesheng”的受骗遭遇呐喊,甚至有人说出“中介垃圾,和狗一样”。  那么,这个题为《揭露上海四平路的一家黑心中介和一个无良业务员》的帖子究竟写了什么?帖子中所涉及的“美联物业”最后又为何将“房产之窗”告上法庭?

  “受骗者”网上揭发“黑中介”

  2007年8月20日,“luliesheng”第一次出现在网上:“2007年7月28日下午,我和父母到了虹口区四平路186号美联物业,当时接待的业务员是一个40岁左右的女人,姓李。她说国际公寓有两套房,当时她说房东不在,就带我们去看了20楼一户已装修好的房子。因为不满意,我们决定离开。刚走出美联物业门口,李女士就跑过来悄悄说:‘另一套房子晚上有人要来看,他肯定会买的,你们交点钱,我们公司对交了钱的客户有优先权(我们的理解是优先和房东接触的权利),如果你们看了房子不满意,钱会全部退还给你们的。’”  我们一听不满意可以退款,当时就答应付钱。这时,美联一个姓高的经理进来鼓动,说房子是如何如何好,但是我们也提出要看了房子再说,但业务员说看房要交意向金后才会和房主联系,不然我们不会给你联系的。如果你们看了不要,意向金全部退回。我妈说,手续费要吗,她说也不要的,我们是上市公司,是讲信誉的。当时我们就给了1万元并签了字。  到8月1日(周二)我们提出要看房,看后仍感觉不满意,于是要求退钱,他们说不能退,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了,已经给了房东,这是你签了字的。当时我妈就傻眼了。后来,美联物业提出让我们找他们公司法务部门解决,我们打了无数电话,向所谓的法务部投诉,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你们已经签字,钱已经给房东了,房东不愿意退还。到现在已经三个星期过去,就这样每天联系无结果,最后他们给出的话语是:你们去投诉好了,你们签了字看你们怎么搞。”

  一“帖”激起“跟帖”无数

  “luliesheng”在帖子中继续写道:“被骗自己也有错,事前自己没有对买房过程有清楚的认识,只一味在找房子。发这个帖子的目的也是想让大家知道所谓的大中介骗人的事情也太多,而且我们国家就是没有能够约束这些中介的机构,至少我目前找不到。”  “luliesheng”帖子中所称的“美联物业”即为美联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物业”),它是沪上一家知名的专业物业代理公司。  “luliesheng”愤怒的控诉则引来了众多网友的声援”,短短两天内,该帖495人点击,31人回复。  一个叫“麦子”的网友感叹:“这样的中介不就是骗子吗?为什么大街上的小骗子警察都可抓,这种眼前的骗子,怎么没有法律约束他们,没有警察抓他们?”  更有甚者,“人之初性本善”在网上提出“血腥建议”:“不用担心,白的不行就黑的,没钱就坏她人,公司不用砸,砸个人就可以了,可以买她断腿断手……中介垃圾就和狗一样,好对付。”  事态朝着不可收拾的方向发展,美联物业迅速感觉到了这场突如其来的“风暴”。  8月21日上午,美联物业的主管出现在论坛中:  luliesheng,你好,我是美联物业上海交易管理部主管,今天看到您发布的帖子,并马上搜索我公司成交的物业,不知您所指在我公司拟购买的房屋是否为某某路房屋?您的信息跟您确认一下:陈某某,身份证号码:……。如果上述信息无误,请发帖回复,我会将您所述之内容的真实情况予以发布。”  不久后,“luliesheng”在网上发出“数声叹息”:沟通几十次,本以为正规公司会有所作为,现在发现都是一丘之貉……”。  网友们看完帖子后更加义愤填膺:“把业务员和公司的电话曝光,大家打死他们,让他们无法做生意!!!”……

  美联物业上网应对“口水战”

  美联物业坐不住了。翌日中午,主管的帖子再次出现:“陈先生,您所述事宜,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情况和您所说有所出入,以下是我公司分行经理的情况说明:  陈某某是购买该房屋的客户。2007年7月29日来我公司购房,业务员李小姐向他推荐以上这套房子,因业主不在,所以带看楼上相同室号的房型,让他确定此类房型价格朝向他能不能接受。当时客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该房型和价格,并愿意付意向金在我公司,我们联系好业主第二天让他看501的房子,如果看不中他不接受,那么全部退还意向金。  第二天客户来看501室,并且同意按居间合同内容操作下去。翌日我们与房东谈成功,房东在居间合同上签字并收取了我们转付的意向金1万元。3天后客人说除非价格下降4万他才愿意购买此房。而我公司已将业主的定金签收单交给了客户方,客户也已将我司开出的意向金收据交回我公司。  陈先生,做人一定要讲信用,签了协议就要买,不买就要承担定金被罚没的后果。不要去讲各种理由,更不要往别人身上泼脏水。您在帖子中称美联物业为‘黑中介’、‘骗人’,并且在网络中散布,已经严重侵害了美联物业的商业信誉,希望你停止你的侵权行为,还美联物业一个清白。”

  黑白难辩“迁怒”房产之窗

  令美联物业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做的“辩白”反而让原来已经炙热的“声讨”更为加剧,“luliesheng”开始在网上“叫苦”:“在买卖过程中,你们是强势方,难道还不让我在网上说出真相?”如此话语,更加触动了其他网友的“激愤”,美联物业一下子陷入“四面楚歌”。  8月24日,美联物业正式向“房产之窗网”的经营者——上海房产之窗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之窗”)发出《告知函》。  然而,《告知函》发出后,房产之窗并未作出任何举动,“luliesheng”的帖子继续在网上“蔓延”,美联物业信誉受到质疑。2007年9月6日,美联物业一纸诉状将房产之窗告上法庭。  “被告房产之窗也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与我们属于同行业,被告没有对其版权所有的网页发布的信息进行过严格审查,甚至在我公司发出告知函后,被告法务不同意撤消帖子,反而要求我们跟帖。”美联物业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现在这些带有明显侮辱性的网页仍然还在,并直接导致了我们各经营门店门庭冷落。”代理人提出,为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被告房产之窗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我们公司经营范围确实包括房地产经纪,但是具体并不做该业务,我们只负责网络上的信息发布和维护,无所谓什么不正当竞争。”被告代理人抗辩:“我们只是提供网络交流平台,对内容真实性无法一一去查,况且原告自己也没有办法证明帖子里说的都是虚假的。黑心中介现在也很多,中介公司应该接受这种监督。”房产之窗代理人认为,公司主观不存在恶意,也没有实施捏造、散布、歪曲事实或指使发帖人的行为,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业竞争”不能损人利己

  那么,房产之窗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吗?美联物业所受“创伤”该由谁承担?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房产之窗经营范围中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其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上海房产之窗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也包含房地产经纪,且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网上信息中还可以查找到被告下属第一分公司经纪人的情况,这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中房地产经纪限分支机构经营的登记内容相吻合。而原告的经营范围中也包含房地产经纪,因此原、被告在房地产经纪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被告作为“房产之窗”网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对网民通过其网站的论坛发布的评论、信息有合理的审查义务。被告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虽然没有义务查清发帖人陈述的看房经过是否属实,但被告应当知道该帖的内容会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如果原告提出删除的请求,被告也未能确定网上的信息是否真实的,被告作为网站管理者应当予以删除。然而当原告向被告提出删除该帖的要求后,被告却置之不理,使该帖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原、被告属于同业竞争者,由于被告的不作为使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被告自身的竞争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房产之窗立即在“房产之窗”网上删除含有损害原告美联物业商业信誉的信息,同时在网上连续30日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房产之窗赔偿原告美联物业经济损失1万元。

  链接  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法规有明文规定

  据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呈现出5方面特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比重最大;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数量最少且每年收案数量比较稳定;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增加趋势;当事人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仿冒业内知名企业特有网页构造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案件较多,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常常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由相结合。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该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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