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和网上贩卖盗版者被判共同赔偿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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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某侵犯出版者权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判决淘宝网络公司与网上贩卖盗版图书的杨某共同赔偿友谊出版公司2000元。
此案中,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其享有在中国内地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权利。200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被告淘宝网上的网店销售《盗墓笔记4》,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被告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的主体,对在其网上销售的侵权图书及销售主体的资格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且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也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已经实际参与到被告杨某的侵权环节之中,应当与被告杨某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等。
被告淘宝网辩称,淘宝网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网店经营者,不应承担因网店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涉案图书的销售信息是被告杨某发布并传输的,淘宝网对被告杨某销售盗版侵权图书并不知情。淘宝网在收到原告投诉函之后对相关信息及时作了删除处理,并提供了杨某的注册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被告杨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销售的《盗墓笔记4》,在印刷版次、印刷质量、目录样式等方面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均不一致,应当认定为盗版图书,其非法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审理法官表示,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实际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尽管如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被告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
审理法官说,本案中,被告淘宝网就图书销售主体的资质问题应当负有审查的义务,但是根据已查明事实,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淘宝网在被告杨某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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