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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中华图片库》作品 书生电子侵权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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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电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华图片库》中的摄影作品,为此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书生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嘉华苑公司7000元。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原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原告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在所有《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原告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原告发现上述《中国网友报》(2007年2月12日第14版、3月5日第5版)发布的上述广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EF1-084。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没有经过原告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书生电子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对EF1-084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公证书仅能证明原告与李先生签订的合同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却不能证明李先生提供拍摄胶片内容与《中华图片库—另类与时尚(EF1)》的内容一致,更不能证明李先生提供的拍摄胶片内容中包括了涉案图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能作为所有案件的判决依据,且判决书涉及的图片等情况与本案不符,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本案图片的著作权。我公司虽然是www.du8.com的经营者,但从未与中国网友报签订过涉及广告发布的协议,广告是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网络公司)发布的。我公司与书生网络公司是关联公司,书生网络公司用自己的产品换取广告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不能证明我公司与广告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行为有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嘉华苑公司是《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的著作权人。《中国网友报》2007年2月12日第14版、2007年3月5日第5版上所作的“书生读吧(www.du8.com)”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编号EF1-084摄影作品的部分内容。书生电子公司是www.du8.com网站的经营者。嘉华苑公司将书生电子公司和中国网友报诉至法院,后因中国网友报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嘉华苑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中国网友报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书生电子公司侵犯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价值、市场影响、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蒋强)

来源:网络(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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