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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题著作权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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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松 黄洁 已发表的作品被用作了2003年的语文高考试题,却未署名。为此,作品作者胡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记者今天获悉,此案历经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法院最终认定高考试题中使用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的做法考虑了高考的特性,以及考试中语用性文章署名的一般惯例后选择的一种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最终驳回了作者胡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全国卷)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使用了一篇主题为“全球变暖”的文章,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了考题。在此考题的试题解析中曾提到:“阅读材料选自《希望月报》杂志1997年第8期,原刊于《中国科技画报》,原文的题目:《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作者胡某。命题时对原文作了增删和调整,改定后全文约840字。”

  2007年5月,胡某发现了此事,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了法庭,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其许可引用该文,并进行了增删和调整,但却未署名未支付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对于胡某的起诉,法院提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胡某作品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虽然依照规定,即使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也应当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但是,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也容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

  高考是我国具有重大影响的一项选拔考试,关系众多考生。高考试题的命题和设计应当服从于考试选拔的需要,服务于考生利益。在考虑是否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时,同样要考虑具体试题考核测试的需要和考生利益。比如对于文学鉴赏类文章,指明作者姓名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信息,有助于考生对文章的理解和判断,而这也是高考试题命题者所欲实现的考试目的之一,因此指明作者姓名是目前惯常的做法。而语用性文章主要考察考生对文章本身信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仅给出文章内容就已经足够,作者姓名与考核测试目的无关,因此国内外很多考试试题采用对于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品作者的习惯性做法。由此可见,高考试题中使用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的做法正是考虑了高考的特性、试题的考核测试目的、署名对考生的价值及考试中语用性文章署名的一般惯例后选择的一种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而此案中涉及的文章恰恰属于语用性文章,考试中心使用该文章设计了高考试题,但由于该使用行为的特殊性,没有指明作者姓名的行为,应该属于上述例外情形之一,因此考试中心并不构成侵权。

  在判决中,法院同时也建议,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考试中心可以考虑今后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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