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等状告青岛公司使用盗版软件 获赔200万
青岛某公司未经授权,商业性安装并使用了美国微软公司等三家国外公司的盗版软件,被这三家公司同时告上法庭。2008年4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三家国外公司近200万元人民币,这也是青岛市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
据了解,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依法对青岛市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安装有美国参数技术公司7套Pro/E野火版系列软件;微软公司8套Windows 2000、6套Office 2002、两套Office 2003软件;欧佩克公司9套AutoCad 2002、4套AutoCad 2004、1套AutoCad 2005软件。青岛这家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或软件介质。三家国外公司认为该公司使用了盗版软件,并且将该软件用于商业经营,侵害了三家公司的著作权利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对青岛这家公司进行了起诉。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与美国共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三家国外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规规定,判定青岛这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三家国外公司赔偿近200万元人民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阎春光表示,这是岛城第一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涉外案件。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追及到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无论是安装还是使用,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比较完善,但在司法、执法上还存在漏洞,这要求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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