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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旭某诉某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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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旭龙,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北京盘子艺术坊执行总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83栋1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李尧,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爽,辽宁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于惠英,社长。

  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龙诉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旭龙于200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旭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由张旭龙负担370.5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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