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大众文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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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被告人舒某,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原系某大众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行二部经理。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0年6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I971年8月18日出生,原系北京海天视点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经理。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0年6月20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舒某、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电视剧《扫黄先锋》的版权属在香港注册的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所有,由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负责国际发行。1998年底,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授予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其电视节目《扫黄先锋》的独家播映权。1999年9月17日,被告人舒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发行二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南宁电视台领取电视剧《扫黄先锋》播出带时,从某公司多骗取播出带1套,交给海天公司经理陈某,由海天公司人员持《扫黄先锋》播出带到国家图书馆复制了2套。后两被告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山东齐鲁电视台、西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签订《扫黄先锋》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3家电视台,非法获利人民币797500元。两被告人后将销售《扫黄先锋》播出带的违法所得款用于在深圳福田区彩田北路艺丰花园B区A栋购买住房等消费。
2000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艺丰花园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
二、判决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陈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未经独家播映权人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的播出带,并售与山东齐鲁电视台、西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非法获利人民币79万余元,数额巨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舒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故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舒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舒某、陈某共同退赔某公司人民币797500元;
4、扣押在案赃款物折抵退赔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舒某、陈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舒某上诉称:事前未与陈某合谋;某公司拖欠其销售提成,一审判决书未提此节,判决不公。
陈某上诉称:其只想赚取差价,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有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舒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取得电视作品的发行权,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享有独家播映权的电视剧集,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破坏了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舒某、陈某及陈某的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舒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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