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王某诉某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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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达胜,1968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泸溪县文化局干部。住×××。
委托代理人向海棠,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朝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泸溪盘瓠酒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泽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王达胜因与被告湖南泸溪盘瓠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瓠酒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于2006年3月24日诉于本院。本院于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查明:王达胜是湖南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其摄影作品“乡村醉意”、“辛女扫沟”、“醉乡”曾获得州、省及全国性大奖。自2002年3月起,王达胜经多次拍摄、修改并进行了电脑合成,创作了“沅水明珠--白沙新城”全景照片,获得广泛好评。泸溪县一些单位和个人曾购买收藏该全景照片复制件。2003年12月份,王达胜以该全景照片为版本,为泸溪县人民法院制作了风景图片,现悬挂于该院第一会议室。自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中共泸溪县委、泸溪县人民政府曾多次使用该全景照片作宣传画册资料,并用作2005首届中国泸溪椪柑节暨文艺演唱会背景图片。2005年4月份起,盘瓠酒业公司为其生产的盘瓠系列酒,在泸溪县及周边县市,广泛进行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促销活动。王达胜发现并认为盘瓠酒业公司擅自将其拍摄的“沅水明珠--白沙新城”全景照片用作广告背景图片,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多次与盘瓠酒业公司协商,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但协商均无结果。王达胜遂诉于本院,请求判令盘瓠酒业公司停止使用其创作的“沅水明珠--白沙新城”全景照片作广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55000元,并由盘瓠酒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盘瓠酒业公司辩称王达胜指控不实,该公司所作的盘瓠酒广告没有使用王达胜创作的“沅水明珠--白沙新城”全景照片作背景图片,请求驳回王达胜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泸溪盘瓠酒业有限公司赔偿王达胜各种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用及其他)25000元,于2006年7月12日支付10000元,于2007年元月31日以前一次性付清余下15000元。
二、湖南泸溪盘瓠酒业有限公司自行撤除使用王达胜作品的户外喷绘画面和车体画面广告。
三、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邱贤周
审 判 员 胡基厚
代理审判员 陈礼乐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艾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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