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军纪念馆著作权案和解
1994年6月,周振威与江苏省新四军纪念馆委托作品纠纷一案,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陶瓷壁画的工笔画稿著作权归周振威所有,纪念馆补偿周振威1200元,并铲除陶瓷壁画等。
据悉,1988年1月,江苏省新四军纪念馆委托周振威为其创作一幅瓷壁画作品,纪念馆接受画稿后,于1991年9月16日委托江西景德镇陶瓷学院附属瓷厂钟莲生将此画稿复制成陶瓷壁画,后周振威发现复制的陶瓷壁画背景被修改,署名为“钟莲生、周振威合作”,即向纪念馆提出书面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1993年3月,周振威以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此画作品作了修改,并至今不付给报酬为理由,向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著作权,由新四军纪念馆给付酬金,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壁画著作权归周振威所有,新四军纪念馆给付周振威壁画酬金55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被告不服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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