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书短信"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日前,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傅战备诉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G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公开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据悉,搜狐互联网公司自2006年3月起,未经原告(商标)许可,通过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涉案190条短信,既未署名,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法庭认为,搜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合议庭在考虑了涉案作品的创造性,搜狐互联网公司的侵权故意和侵权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等因素后,酌定赔偿人民币1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搜狐新时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合议庭认为,两被告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搜狐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登记单位都是搜狐互联网公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搜狐网站系两被告共同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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