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剪纸长卷起纠纷 法庭判著作权归属两人
被上海大世界吉尼斯认定为“最长的剪纸”的“2008北京绿色奥运剪纸长卷”著作权纠纷案9月5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剪纸长卷的设计者与刻制者共同享有该作品著作权。法院同时判决世界吉尼斯总部在编号01913证书上增加何敏嘉为著作权人的相关内容,姜华赔偿何敏嘉经济损失2000元。 据悉,2007年2月,济南市残疾人姜华的剪纸作品获得上海大世界吉尼斯总部授予的“最长的剪纸——‘奥运’”证书。据悉,姜华创作的长200.826米、宽0.662米的奥运剪纸长卷,历时3年零8个月创作完成,作品展现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28个大项、302个小项的所有比赛项目。 然而,事过不久,就在今年5月,姜华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原告何敏嘉是济南市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员。她认为自己才是这幅奥运长卷的创作者,而姜华只是作品的刻制者。
何敏嘉说,她从2003年2月起就开始构思创作并编绘该剪纸长卷,为此,她搜集了大量奥运资料,并开始进行剪纸的草稿设计。其间,经妹妹介绍认识了残疾人姜华。
经协商,二人开始合作“奥运剪纸长卷”的创作。先由何敏嘉构思、创作、绘制出剪纸作品图稿,然后交由姜华按图用刻刀在红纸上剪刻出来。
当时约定,一式刻出4份作品,一份献给2008年北京奥运会,一份用于共同发表、出版,剩下的两份作品,何敏嘉与姜某各保存一份。经过3年多的艰辛合作,长达200.8余米的巨幅剪纸长卷终于在2006年11月份创作完成,并将其中一幅裱糊成品。
此后,姜华在何敏嘉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上海大世界吉尼斯申请APP了“最长的剪纸”纪录,并获得证书。何敏嘉认为,上海大世界吉尼斯总部对姜某申报吉尼斯纪录认定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只确认姜某一个人为创作者,侵犯了她所享有的著作权。而姜华则认为,他是二次制作,何敏嘉只提供了素材、画稿。对申报吉尼斯纪录,姜华认为他申报吉尼斯纪录的是“剪纸艺术”,剪制作品的人是他,获得荣誉的人理应也是他。 据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审理中认为,从双方的整个创作过程来看,由于刻制后设计稿即被破坏,该作品无法分割开来单独加以使用,因此认定该作品为合作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原告何敏嘉和被告姜华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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