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宣判首起涉外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山东某新闻网站因未取得合法授权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被电影《霍元甲》信息网络传播权人香港安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该新闻网站赔偿安乐公司3万元。
据悉,电影作品《霍元甲》是由中国一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除修改权、署名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星河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2月16日,星河投资公司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于英国国际有限公司,后2006年4月7日,英国国际有限公司又将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香港安乐公司,同年10月,中国一国家版权局向安乐公司颁发证书,安乐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依法享有该电影在中国一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6年8月,安乐公司发现山东省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在线提供播放电影《霍元甲》,遂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申请APP证据保全公证。2007年1月,安乐公司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新闻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维权费用共计33万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我方网页上载明有‘如有侵权,请来信告知,将以最快速度改正’字样,而截止到起诉之前,安乐公司并未向我方提出过确有证据的警告,无权向我方主张侵权责任!”被告新闻网站的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新闻网站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其播放电影《霍元甲》系用于网站系统测试,在新滨影视链接的电影《霍元甲》,仅提供链接服务,其行为尚未构成侵权;另外,安乐公司提出赔偿33万元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悉,被告新闻网站在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已经在网页上删除了电影《霍元甲》并关闭了该影视频道。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新闻网站辩称在试运行期间播放电影《霍元甲》是为了测试网络稳定性,在新滨影视链接的电影《霍元甲》,仅提供链接服务,但其提交的证据系其工作人员制作,原告安乐公司不予认可,且该证据的形成过程未经公证,无法证实网络运营期间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对被告新闻网站称其网页上载明“如有侵权请来信告知”字样、原告安乐公司无权向其主张侵权责任的辩解,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所以,被告新闻网站未经权利人安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电影作品《霍元甲》在线播放,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安乐公司对电影《霍元甲》并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被告新闻网站的行为仅侵犯了原告安乐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应当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的准确额度难以确定,被告的获利因侵权时间的无法确认和因被告提供在线播放获得点击总次数无法确认也难以确定,考虑到被告提供的仅为在线免费观看,同时在线时间很短,网络知名度低,点击率也较低,没有广泛传播,不存在任何获利,且被告已经删除了《霍元甲》并取消该栏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霍元甲》的知名度、票房情况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合理费用的开支,原告安乐公司举证公证费、工商查询费、交通费、住宿等发票,被告新闻网站对此存有异议,其中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因无法查清原告安乐公司是为本案一个案件所支付、还是包括代理律师代理的其他案件,故只能根据本案的实际判决部分赔偿。
综上,德州中院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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