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与不见》作者诉出版社侵权案
案件回顾:原告谈某诉称其笔名扎西拉姆·多多,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她发现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内容包括涉案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故谈某以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为由,将该出版社和销售涉案图书的书店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而该出版社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由于原告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涉案作品,但未署名,且该博客未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2011年10月,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为谈某,并根据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涉案图书,销售涉案图书的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点评:博客是借助专用技术和工具,在网络上进行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形式,具有独创性的博客作品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对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此案的判决,提醒使用者尽管网络的性质是资源共享,但在使用网络作品时,《著作权法》依然是使用的底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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