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秀英体”侵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2010年,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故将两公司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2011年11月,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6万元。
点评:两案的发生引起了业内专家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字体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以及计算机字体如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有关方面也曾针对这一问题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有专家认为,字库中的美术字,是字库开发企业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逐一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该享有著作权。也有专家认为,字库中单个字由计算机程序产生,产生过程容易,同一字体中的各个汉字之间风格雷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两案的不同判决让国内字体字库行业经受了两次不同的考验,同样也给司法界、学术界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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