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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著作权纠纷二审改判 外企转败为胜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案件详情】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对一起涉外著作权纠纷进行改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转败为胜,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被判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维权费用。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最高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对著作权纠纷的审理,不宜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过于苛求。

  一二审要求举证:著作权“何时拥有”

  在这起历时一年半的诉讼中,引起争议的是一张工人正在清点货物的图片,这张图片2006年被中外运重庆公司用来做公司的形象宣传。

  该图片目前的著作权属于全球最大图片素材公司美国GettyImages公司,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公司在华合资公司,经过授权拥有其“Photodisc”品牌在中国范围内的著作权,这一点在一二审的审理中并没有争议。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美国GettyImages公司何时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09年3月23日,华盖公司在GettyImages公司网站上公证取证,网页上有该幅图片。但是公证仅仅可以推定GettyImages公司从2009年3月23日起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而图片宣传画册制作时间是2006年。GettyImages公司是否享有图片著作权,华盖公司未能加以证明,因此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华盖公司提交了新的公证书,证明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重庆市高院仍然认为时间问题是关键。由于GettyImages公司许可华盖公司使用该图片的时间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因此能否认定GettyImages公司在2005年8月1日或者2006年前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是本案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华盖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中图片上传时间的认定。重庆高院认为,从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认定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25日,理由是:华盖公司提供的一二审公证书中的图片稍有不同,一审图片有“GettyImages”的字样,二审图片没有;且一审图片来自www.gettyimages.cn,二审图片来自于前述网站的后台编辑管理平台admin.gettyimages.cn。

  法院据此认为:华盖公司至少在一审之后二审之前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修改,同时这也证明华盖公司有能力对网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由于华盖公司一审公证书中没有该图片的上传时间,而后台管理信息具有不公开性。结合华盖公司曾对图片进行修改,有合理理由怀疑华盖公司对上传时间进行修改,准确上传时间无法得到确认。

  华盖公司辩称其网站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但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没有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等证据,因此无法确认第三方能否保持相关信息的原始性和准确性。二审判决认为不能确定图片的上传时间,无法确定GettyImages公司享有著作权,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再审:推定拥有著作权

  二审判决做出后,在业内引起相当大的震动。

  支持者认为,该判决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例。反对者认为,这一判决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违背了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降低维权成本”的基本国策,不仅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纵容了侵权人的违法行径,严重颠覆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制度渠道。

  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图片素材行业巨头”,据介绍,其在华合资公司华盖公司4年间已经打了2000场维权官司。这样的判决对于海量的维权诉讼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可想而知。华盖公司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的焦点有两个:华盖公司是否取得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中外运重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图片上有美国公司的水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署名的为作者。华盖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涉案图片何时公开发表的问题,中外运重庆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美国GettyImages公司,也没有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因此,可以推定涉案图片在中外运重庆公司2006年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至于涉案图片发表的具体时间已不重要。

  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华盖公司2009年3月23日申请公证的时间作为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在2005年8月1日以前或者在2006年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为由,认定华盖公司不能依据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而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不足。

  对于中外运重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最高院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院因此做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中外运重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100元。

  华盖公司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最高院的这一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这个判决,无疑在图片行业的健康发展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上,表明了中国司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的坚定决心;它让我们看到,中国确实如温家宝总理所强调的,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中国“依法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设新型国家”的决心。

  【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

  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2.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即属于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工作任务有时是具体的,明确指示公民创作一部作品;有时是笼统的,由劳动合同、岗位责任制、聘用手续等作概括性规定。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

  1.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儿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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