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公司提供《决战帝国》在线点播服务被诉侵权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盛大旗下两公司提供电影《决战帝国》 在线点播服务被诉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盛大计算机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万元。
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庄舰兵告诉记者,星传影视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在发现上述两公司运行维护的电视上网平台——“盛大易宝”的影视库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后,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原审法院认定盛大计算机公司和盛大网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上海市一中院判决认为,两被告对原告主张涉案电影由第三方网站提供负有举证责任,由于盛大易宝网站由两被告运营,其在网页上显示的第三方提供商的信息,客观可信度较低,不能足以证明涉案电影由第三方提供。同时,二审判决还指出,即便存在第三方网站,因“盛大易宝”网络平台事前设置极速影院等栏目,其向用户提供影视作品等内容的意图明显,也应认定其实施了网络传播行为,而第三方网站只是辅助其传播行为的手段。
【相关法律知识】
共同侵权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来源:中顾网(作者:,来源:)- 上一篇:上海5被告人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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