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破获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 涉案金额70万
【案件详情】
记者28日从山西忻州警方获悉,近日,忻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涉嫌金额达70余万元。
6月7日,忻州市公安局局经侦支队接到中石油忻州分公司举报称:五台县神西乡有中国石油标识的加油站一座,属于假冒侵权行为,
接报后,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展开调查。经过3天摸排线索、证据,并于6月10日,对五台县神西乡泰安加油站承包负责人王玉书(男,60岁,山东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纪王桥村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立案侦查。
经查,2011年4月初,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王玉书在承包五台县神西乡人边全生的泰安加油站后,在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找来外地装修人员,对加油站外观进行改造,在加油站顶棚、立牌、加油机两面、营业厅外墙等多处使用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字样和“宝石花”商标图案,并自购中国石油加油站工作制服5套让其加油员工穿着,并对外销售石油。
截止到案发日,涉嫌金额已高达7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王玉书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数额已达到追诉标准。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玉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6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王玉书迫于法律的威严,到忻州市局经侦支队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玉书予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
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从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第一次以刑法基本法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加大了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修订后的《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侵犯商标权的犯罪、第二类是侵犯专利权的犯罪、第三类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第四类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来源:中顾网(作者:,来源:)- 上一篇:《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案 甘肃高法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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