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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著作侵权被告上法庭 台州KTV,不能再漠视音乐版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KTV版权费之争持续不断。

  今年9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台州的椒江、黄岩、临海等县(市、区)10家KTV告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批系列案件共涉案236件。

  据了解,这是台州中院受理的KTV歌曲侵权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次系列案件。

  近日,台州中院化解了这236件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双方握手言和。

  买了曲库等于支付了版权费?

  10月23日,台州中院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临海市汪朝商务酒店、临海市鼎红夜总会等两家KTV经营企业位列被告席。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方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上述两家KTV就分别涉及的89首歌曲、91首歌曲,按每首1500元的标准进行索赔。

  对此,这两家KTV经营企业均提出了异议:我们使用音乐有合法来源,且已支付了相关版权费用,我们是合法使用,故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经了解,这两家KTV涉及侵权的音乐均是点歌系统本身就预装的,他们以为“买了曲库就等于买了歌曲版权”,却不知点歌系统里的每一首歌曲要另外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权费。

  接到诉状后,这几家KTV很快删除了相应歌曲。

  但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标准,被告代理律师也都表示不赞同: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明显过高且没有相关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原告应该对合法损失提供证据,而不是按每首1500元进行计算损失,更何况,歌曲的知名度、点击率都是不相同的,这样只会造成各项费用的增高。”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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