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 转发者被判赔偿1000元
看到美图,轻点鼠标,转到自己的上———当下不少人有这一习惯性动作。然而,此举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而成为被告。昨天,广州首例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转发的涉案公司被判赔偿1000元。
案发:转图被诉侵权
北京A图片公司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称,广东P家居公司于2012年未经其许可,在其官方中使用了A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北京W网络公司是该的开办公司,因此P公司和W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要求P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2万元,P公司、W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
法庭上,P公司表示,公司转发的涉案图片转自“皮皮时光机”,这既不属于使用行为,更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另外,原告诉求的赔偿费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对涉案图片进行商业使用,转发没有获利。
据悉,P公司1994年成立于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范围为家具安装、建材等。W公司位于北京,为利用互联网经营相关产品的企业。
焦点:转发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经举证,A公司确认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那么,P公司转发是否构成侵权呢?P公司在庭上称图片是转载来的,但皮皮时光机上的涉案上仅标注“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并未明确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转发该配图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获授权,构成了侵害著作财产权。对于P公司称其转发的是生活常识,并非宣传自己的产品,也未获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法院称,P公司开通的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其发布上述内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可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至于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简单地把涉案的内容从公司整体内容中剥离出来,要综合考虑P公司开设公司的总目的是宣传公司”。
判决:转发者败诉要赔钱
法院表示,W公司作为涉案的网络经营者,对于发布者具有身份的审查义务,要求其对于海量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不合实际,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办法。A公司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并没有向W公司提出有效的投诉,没有尽到权利人善意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告知义务。现A公司要求W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法院已判决P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再判决W公司删除已无必要。
法院还表示,鉴于本案无法查清原告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故酌定赔偿的数额为1000元。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P公司在其中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至此,广州首例侵犯著作权案,一审以被告败诉落幕。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需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刘洲君 通讯员 周武和
对话法官
判断侵权与否关键看有无商业目的
昨日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办该案的法官。
记者:作为广州市首例这类案件,审理时有什么难点?
法官:难点主要是关于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是空白,另外就是这种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就本案来说,首先被告是一个企业,我们综合考虑了这个企业设立的目的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力,也就是利益方面来断定它是否构成侵权。
记者:当下很多人都在使用。转发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界线在哪里?
法官:因为是个新兴载体,目前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怎么才算构成侵权或什么情况下才构成侵权也没有明确的界线。我个人认为,如果使用图片是由于自己的喜好或者是好玩的原因,并没有给个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方面的损失和伤害,这种情况下,不是说不构成侵权,但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你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别人的作品,就属于侵权,但侵权要不要承担经济赔偿,就要看使用者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了。
记者:有些媒体的在发布新闻信息时,经常转载其他媒体发布的信息,然后用“via”标注出处,这样算不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法官:如果纯粹是新闻方面的,我觉得应该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为了提高自己媒体的影响力而转载,没有标注权利人身份也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那也应该是构成侵权的,毕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媒体总体的影响力。
来源:网络
(作者:,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