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友柏诉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浙江省高院公布2013年全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入选理由】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技术的兴起和发展,源于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载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本案所涉名人博客系蒋友柏(蒋介石曾孙)开设,其家族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重大影响。涉案侵权书籍系有关蒋友柏的传记,两级法院准确界定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本案作品和著作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作品受众的广泛程度、侵权人在业界的影响范围、侵权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并判令侵权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了侵权造成的负面影响。
【基本案情】蒋友柏系白木怡言博客上文字的作者。周为军在其撰写的《悬崖边的贵族-蒋友柏:蒋家王朝的另一种表达》一书中使用了与蒋友柏博文文字相同的13641字、略改的4304字。该书由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联动公司)策划、宣传推广,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出版社)出版发行。蒋友柏认为,周为军、江苏出版社、凤凰联动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于2010年7月27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为军、江苏出版社、凤凰联动公司停止侵权、宣传,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6万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蒋友柏依法对其白木怡言博客上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周为军未经蒋友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其博客文字,又未指明引用出处、未进行独立创作,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抄袭,侵犯了蒋友柏的著作权。江苏出版社、凤凰联动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与周为军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于2012年11月27日判决:周为军、江苏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并销毁库存侵权书籍;周为军、江苏出版社、凤凰联动公司停止传媒宣传活动,清除推介报道及内容连载,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浙江日报》、新浪网、搜狐网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为军、江苏出版社、凤凰联动公司均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蒋友柏同意周为军为其立传,也不意味着蒋友柏同意周为军使用其博文的内容。周为军在撰写此书的过程中,在使用蒋友柏博文之前,就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蒋友柏本人的同意,而不是事后以各种间接证据来推断蒋友柏有同意的意思表示。作为纪实作品的传记,参考第一手资料是合理的,但参考并不意味着抄袭。作者在参考第一手资料后,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完成自己作品,而并非一定要原文摘抄。周为军使用蒋友柏的博文时既没有为蒋友柏署名,也没有指明出处,使用数量近2万字,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因不能确定涉案书籍的获利,原审法院考虑作品和著作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作品受众的广泛程度、侵权人在业界的影响范围、侵权性质等因素,判决赔偿数额40万元并无不当,遂于2013年11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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