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虎形象遭侵权 日本企业终胜诉 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事件回放】“巧虎”是深受小朋友喜爱的卡通形象,于1987年创作完成,1996年进入中国大陆,具较高知名度,日本株式会社倍乐生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株式会社倍乐生发现,被告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巧克力杯等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册以及刊登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有与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相似的“欢乐虎”图案。被告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敖小平销售了上述带有“欢乐虎”图案的产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的“欢乐虎”图案中包含了“巧虎”卡通形象的全部主要特征,构成实质相似;最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被告一赔偿38万元,并且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被告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原告主要将“巧虎”卡通形象用于幼儿教育,因此该形象在少年儿童及年轻父母中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此类“搭便车”行为,给予了知名卡通形象较好的保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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