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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背后:<著作权法>的保护边界在哪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12月5日,著名编剧、作家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审理知识产权案的知名法官宋鱼水担任审判长。庭审耗时9个多小时,于正和琼瑶均未出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今年上半年,于正作品《宫锁连城》播出后,琼瑶怒斥其抄袭自己经典作品《梅花烙》,遂提出诉讼。琼瑶认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改编权、摄制权,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位是编剧界的元老级大咖,另一位是争议不断却打造出多部现象级电视剧的当红炸子鸡,琼瑶和于正的知名度决定了该案不仅备受业界关注,同时也成为社会热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究竟如何判决,不仅关乎本案结局,更有示范效应,影响到未来编剧界和影视界的发展。

  在当天庭审中双方争论最激烈的环节,是《宫锁连城》中包括“偷龙转凤”在内的21个桥段是否涉嫌抄袭。针对琼瑶提出的侵权桥段,于正的律师称这些都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强调于正的《宫锁连城》是独立创作。

  这一争论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边界到底在哪里?所谓借鉴与抄袭的区分在法律上究竟怎么认定?

  通常而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思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保护由作者的独创而产生出的特定表达方式,即人们在相关载体上看到的信息,而作品背后的思想或原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并不被保护。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表达自由,这一原则也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中。因为无论是电影、电视剧、戏剧还是小说,任何创作不可能是作者百分之百的完全创新,必然会受到已有作品尤其是经典作品中概念、情节、场景的影响。如果允许前者对某些思想或原理享有独占权利,那么就会限制了后来者的创新动力,比如,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

  具体到本案而言,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是琼瑶所主张的21个情节桥段是否属于通用题材或者有限表达,故事的主要情节、架构脉络、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本身是否可以构成表达,如何界定和区分合理借鉴与抄袭。

  在编剧业内,对剧本中各个桥段的区分通常用非似(没关系)、近似(借鉴)、相似(模仿)来界定,但三者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后两者通常也很模糊,并不容易区分。在剧本创作中,合理借鉴是业界常态,一般来说可以借鉴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剧情、桥段等,这些部分单独的、个别的近似性是业界所能接受的。业界不能接受的是从故事核、人物关系、剧情到桥段同时具有高度近似性,这就有抄袭嫌疑。

  而在法律界,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表达”和“思想”的界定,也一直存在争议。尤其当下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不断翻新,原先较狭窄的定义常被新的表达形式突破,使得著作权问题更复杂。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台湾政治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教授孙远钊认为,在本案中,需要由法院来判定两部电视剧对于某些场景的呈现(如“偷龙转凤”事件发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场等等),究竟只是编剧上的基本套路从而不受保护,还是属于琼瑶的独创表达?这显然不是一个泾渭分明的区域,而是一片灰色地带。孙远钊表示,这个案件的出现正提供了一次机会让法院从法理上来填补立法上的不足,让未来的法制能更加健全完善。

  本案还首次在北京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审理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由著名编剧、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担任,在汪海林看来,法律是最后底线,行业还需要自律,不论是署名,还是利益分配,或是关于借鉴和抄袭的边界,行业都应形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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